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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性:

中外合作企業法中中外雙方的出資方式有多種,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等值貨幣,外國投資者必須以外匯出資。

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的投資方式

合營者可以用現金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價格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評估。

外方出資的外幣,應當按照付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合成人民幣或者折算成約定的外幣。

中國合營者投入的人民幣現金如需折算成外幣,應按付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

外方投入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應為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

前款所稱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定價不得高於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現行國際市場價格。

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能顯著提高現有產品的性能和質量,提高生產效率;

(二)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和動力。

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出資的,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材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註冊證的復印件、有效狀態及其技術特征、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依據、與中方簽訂的作價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文件,作為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

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

二。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書

(1)申請;

(二)所有投資者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同、章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只提交章程)及其附件;

(四)所有投資者的銀行資信證明、註冊登記證明(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最近壹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審計報告;

(六)中國投資者擬投資於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全體投資者的董事委任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擬開設店鋪的土地使用權證明(復印件)和/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經營面積小於3000平方米的店鋪除外;

(11)擬開店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和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12)文件由非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三。中外合資項目

(1)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1,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行業;

2、屬於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改善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

3、適應市場需求,能提高產品質量,開拓新市場或增加國內競爭力;

4、屬於新工藝、新設備,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可再生資源,防治環境汙染;

5.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人力資源優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1,技術水平落後;

2、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

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勘查和開采;

4.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行業;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1,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2.對環境造成汙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於土地資源的保護和開發;

4、危及軍事設施安全和效能的;

5、采用中國特有的技術或工藝生產的產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合營者可以用現金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出資。

法律客觀性: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二條也規定,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為企業法人。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企業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企業法人,具備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法人條件。《民法通則》對法人規定了四個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規定的程序,經中國政府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成立的經濟組織;有獨立於中外投資者財產的自有資產;有核準的名稱和固定的經營場所,並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外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者應訴,可以以自己的資產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所遭受的損失獨立承擔財產責任。可見,中外合資企業不僅是壹個經濟實體,也是壹個法律實體。2.中外合資企業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企業法人。依照中國法律設立,章程註冊地、業務中心、管理中心均在中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將其定義為“中國境內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資企業在中國是法人,也就是說中外合資企業具有中國的國籍。在此基礎上,中國政府可以對其既行使屬地管轄權又行使屬人管轄權,這就要求中外合資企業的壹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和經營活動必須受中國法律的管轄。當然,作為中國的法人,中外合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也是受中國法律保護的。中外合資企業作為我國法人,與我國各種民事活動的主體,以及與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關系,是我國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而不是涉外民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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