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政府征用農民土地需要什麽程序?

政府征用農民土地需要什麽程序?

法律分析: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這壹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主體只能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在實際的征地拆遷工作中,這壹規定很少得到嚴格執行。大多數情況下,政府成立壹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區,有的叫支援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所有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給這個機構實施,有的縣級政府直接將壹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給鄉鎮壹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

2.征地公告不規範。

征地公告是征地的必經程序。征地公告有兩種,壹種是征地公告,壹種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布征地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五條規定:“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征用土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權屬、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方式;(四)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這兩條規定了征地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情況,擬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種類和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六)其他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的具體措施。這兩條規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在實際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很少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有些小項目沒有公告,有些公告了但沒有張貼,有些本應公告兩次但只公告壹次,有些公告不全,有些在沒有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的情況下就發布了征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審批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將會產生嚴重後果。根據《征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發布征地公告的,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發布公告,並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未依法公告的,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並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3.不通知聽證的權利

《征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修改。”按照上述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對被征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有權要求舉行有時限的聽證。因此,土地征收實施機關應當向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說明聽證權利。可以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聽證權利,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告知聽證權利。然而,在實際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幾乎沒有聽證的告知權,更不用說舉行聽證會,實質上剝奪了失地農民要求聽證的民主權利。

4.調查工作不詳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後,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償登記事項逐項進行詳細調查核實,並填寫房屋設施、青苗等拆遷補償表。這個工作量大,專業性強,復雜繁瑣,容易出錯。它要求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和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然而,在實際的征收拆遷工作中,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達不到要求。調查核實有很多錯誤:壹是有漏項,幾乎每個拆遷戶都有補遺的問題。仍然有許多遺漏的項目。二是適用補償標準不準確,被征地農民相互比較。標準太高他不會來找妳,標準太低他會來找妳。第三,賠償標準的適用具有任意性和不公正性,良好關系的標準設置得更高。四是責任心不強,簡單粗暴,拆遷戶思想工作不耐心細致,導致抵觸情緒。

5.補償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在實際的征地拆遷工作中,有些征地補償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到位。在壹些拆遷項目中,拆遷戶在房屋拆遷後,已經在過渡房住了壹年多,重建地點還沒有出來。

6、發貨手續不到位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必須向拆遷戶交付壹些文件,如領取補償款通知書、限期供地通知書、重建抽簽通知書等。,拆遷戶必須在送達回執上簽字。在實際征地拆遷工作中,部分拆遷戶對征地拆遷工作有意見。這些文件送達時,他們往往不配合,拒絕簽收。有些送達文書的工作人員采用留置送達的方式,但送達回執上沒有在場證明。有的人在當時找不到人的情況下,把文件留在鄰居家,讓他們交出來。沒有當事人簽字的收據,也沒有其他記錄或在場人員的簽字證明。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上一篇:如何鑒別翡翠古董!
  • 下一篇: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職稱(9)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