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本市應當建立由各級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成的信息收集和報送網絡,通過多種渠道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本市建立並公布了全市統壹的應急電話號碼,方便市民報告應急信息。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三十七條獲知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報送:
(壹)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向區、縣人民政府報告;
(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
(四)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通知區縣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五)市人民政府掌握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向國務院報告,必要時通報相關地區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條獲知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報送信息,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客觀、真實、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二)重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應當立即上報;
(三)對事件本身具有重要意義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段的突發事件信息應當立即報告,在法定節假日、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等特殊時段實行日報告制度;
(四)及時報告事件處置進展情況,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第三十九條本市應當建立專業監測與社會監測相結合的應急監測體系,建立和完善基礎信息數據庫,對可能發生的跨部門、跨區域、跨災害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監測。
第四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分析突發事件的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
第四十壹條本市按照國家制定的預警等級劃分標準,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國家尚未制定預警等級劃分標準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制定,並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或者國務院備案。
可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根據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壹級為最高級別。
第四十二條本市依托市氣象部門建立統壹的預警信息發布平臺,規範預警發布權限和程序。
當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由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壹級、二級警報由市人民政府統壹發布或者授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宣布進入預警期,並通知駐京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鄰近地區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條發布三、四級警報,宣布預警期間,市人民政府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壹)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相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及時收集和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監測、預測和預警;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和評估,預測突發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等級;
(四)定期向社會發布與公眾相關的突發公共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管理相關信息的報告工作;
(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公眾預警可能受到的突發事件危害,宣傳避免和減少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第四十四條壹級、二級警報發布和預警期宣布後,除采取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措施外,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措施:
(壹)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具體責任人員隨時待命,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應急救援和處置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的物資、設備和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保證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公眾發布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和采取具體措施的意見;
(六)轉移、疏散或疏散易受突發事件影響的人員並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易發生突發事件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預防和保護措施。
第四十五條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發布警報後,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和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同時調整已經采取的相關措施。
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緊急情況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市、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