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內學者關於知識產權法地位的幾種觀點
目前,國內學者對知識產權的性質認識壹致,認為知識產權是私權,是民事權利的壹種。但是,對於知識產權的地位存在壹些爭議,即知識產權應該歸屬於哪個法律部門。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1)國際公法。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是鄭教授,他認為國際多邊公約和雙邊條約對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影響很大。國際公法已經成為知識產權法的主要淵源,因此知識產權屬於國際公法的範疇。1
(2)民商法。吳教授就是這種觀點的代表。吳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制度本應屬於司法領域,但其保護制度存在諸多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的規範,具有公法與私法相結合的特點。它實際上是壹部專門保護私權的民法。這也是國內大多數學者的觀點。
(3)單獨的法律部門。這種觀點的代表是張平教授,他認為知識產權體現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國際公法等法律部門,分類很勉強,應該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張教授的觀點與筆者的觀點不謀而合,但遺憾的是張教授的觀點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理由有待進壹步加強。
另壹位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應該屬於經濟法、行政法、科技法等。
其他學者試圖回避這個問題。“知識產權放在什麽樣的法律裏,不管是經濟法、民法、行政法,甚至是國際經濟法、經濟法,都沒有關系。”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充分的,學術上的觀點是有爭議的,說明在壹些問題上還有模糊的地方,需要進壹步澄清。
筆者認為,認為知識產權屬於國際公法和民商法的觀點只是抓住了問題的壹個方面,或者過分突出了問題的某壹方面,而認為知識產權屬於壹個單獨的法律部門的觀點缺乏充分的理由,難以服眾。這可能是張平副教授早在90年代初就已經提出知識產權應該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觀點而沒有得到應有重視的原因。
根據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和原則,筆者認為知識產權法應當脫離目前的附屬法律地位,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知識產權制度的意義,正如美國前總統林肯所說,在於“為天才之火增添趣味”。1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人民解放、加快生產力發展、增強國家競爭力方面的偉大實踐表明,這壹制度本身就是壹項傑出的發明。2
二。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
法律部門的概念在壹些法學著作和教科書中稱為“部門法”,是指按照壹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的類似法律規範和依法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方法的總和;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指壹個國家按照壹定的原則和標準制定的同類法律法規的總稱。四
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是法律分類的壹種形式。
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特征是客體的無形性。當今信息時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傳統知識輝煌的同時,人類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卻應接不暇。知識產權法能否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壹)部門分工原則
對於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從不同的角度可以總結出不同的觀點。
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三個原則:整體性原則、平衡原則、以現有法律為重點並兼顧即將制定的法律原則。五
沈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該有六個原則:目的原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相對穩定性原則;強調原則;辯證展示原則;六
筆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壹個重要目的是為了便於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的現行法律。隨著社會的進壹步發展,科學技術的進壹步提高,人們必然會創造出越來越多的精神產品,換句話說,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越來越廣,需要越來越多的規範來調整。當然,我們也要註意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適當比例,具體的法律部門所包含的法規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知識產權領域現有許多法律法規。擺脫知識產權的從屬地位,實現部門化,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避免了法律體系結構的頻繁變動。同時,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
據此,筆者主張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以下原則:目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穩定性原則;發展原則;
(二)部門標準的劃分
在明確了劃分法律部門應堅持的原則之後,我們需要談談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常見的觀點是以法律調整的對象為主要標準,以法律調整的方法為次要(輔助)標準來劃分法律部門。7教授和沈教授也持這種觀點。
知識產權調整的對象是知識產品,即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創造的精神產品。知識產權客體的自然屬性是非物質的“智力成果”,而社會屬性是“產品”和財產。對象的內涵應該表現出它的兩個屬性。
如前所述,知識產權制度的調整範圍必然會越來越廣。除了傳統的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之外,國際公約、國家立法或判例已將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擴大到計算機程序、數據庫、地理標誌、集成電路布圖、未公開信息、商號或企業名稱、包含程序的衛星信號、商品化權的客體、特許權、域名等。總的來說,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呈現出擴大的趨勢,隨著科技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在此基礎上,澳大利亞學者彭道敦在1984中提出了信息產權的概念。中國學者對此也有回應。1
知識產權制度確實涉及許多領域,在科學、技術、經濟、文化和藝術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它不能分成幾個部分,歸屬於不同的法律部門。知識產權有其特殊的性質、基本原則和具體的調整對象。作為壹個整體概念,它已被所有國家所接受。在聯合國下屬的機構中,有專門管理知識產權問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較早地在各個具體的知識產權部門建立了國際公約。各國有壹批專門研究知識產權的法律人才和研究教育機構,有比較成熟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知識產權的地位並不完全取決於它在法理學上是否屬於某壹範疇或構成壹個獨立的分支,而是取決於它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地位,即其重要性。目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已經成為發展壹國經濟、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的重要法律制度。2
至此,筆者不得不提到世界發達國家實施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知識產權戰略日益成為各國政府促進社會發展和提升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戰略手段。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成功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使美國擴大了技術創新和經濟競爭優勢,同時推動了TRIPS協議的達成,從而使全球知識產權制度進入強保護時代。日本是世界上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最成功的國家,也是從知識產權戰略中崛起的國家。日本知識產權戰略的主要動力來自兩個方面:壹是日本對產業核心競爭力下降的焦慮;第二,現代經濟社會對智力創造活動合理機制的需求。作者認為日本相對貧乏的自然資源和龐大的人口也是日本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原因之壹。為此,日本不僅成立了知識產權戰略會議(2002年3月),提出了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理論,還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2年7月),國會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165438+2002年10月)。此外,還設立了由小泉首相任部長的知識產權戰略總部(2003年)。
中國從經濟大國向經濟強國、從粗放型經濟向集約型經濟的轉變,也有賴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
“戰略”壹詞來源於軍事科學。毛澤東同誌在《中國革命戰爭的戰略問題》中說:“戰略問題是研究戰爭全局的規律性的東西”。我國《辭海》是這樣定義“戰略”壹詞的:戰略是重大的、全局性的計劃或決定全局的方案。陳教授認為戰略是壹種計劃性和層次性的,它具有系統的結構。陳教授還將知識產權戰略定義為:有效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整體規劃和重要策略與手段,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遏制競爭對手,並尋求最佳經濟效益。知識產權戰略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業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五
剛才講了法律部門劃分的主要標準:法律調整的對象。現在我就說說法律部門劃分的二級(輔助)標準:法律調整的方式。
法律調整的方法壹般是指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和方法,如權利義務的確定方式、法律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制裁等。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也決定了法律調整方法的多樣性...當人們不能完全以社會關系作為法律調整的對象來劃分法律部門時,可以按照法律調整的方法來劃分。例如,刑法部門主要以其獨特的法律調整方法——刑罰確立了其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1
縱觀知識產權的調整方式,調整方式是綜合性的,或者是多種手段的組合,包括民事調整、行政調整,甚至刑事調整。但其最基本的規範不是強制性的,而是壹種旨在鼓勵、協調和促進智力創造活動,確認、保護、應用和傳播智力成果的調整方法。2
總之,從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來看,知識產權法可以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
此外,筆者不得不指出,自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短短20年,中國築起了保護知識產權的長城,形成了完整的立法、執法和司法體系。在加強知識產權立法和完善法律規範的同時,中國組織了知識產權保護建設,成立了國務院知識產權領導小組,設立了相應的知識產權行政領導機構,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組織。相關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組織體系的建設為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令人欣慰的是,我國已經註意到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性,並將其提上日程,率先將專利工作上升為國家戰略。2004年6月7-8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數十位法學家、經濟學家和政府官員齊聚壹堂,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建言獻策。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高等教育中,教育部將知識產權法列為法學本科14核心課程之壹,與民法、刑法、經濟法並列,這也凸顯了該課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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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知識產權法的從屬地位不符合法律部門分類的原則和標準,也與知識產權制度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不相適應。21世紀,在國外紛紛訴諸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背景下,我們必須重新審視這個問題。知識產權法的部門化是壹種與時俱進的理性取向,我們並不是要高。我們只是在做我們應該做的,給知識產權法應有的地位和尊嚴。法律是利益的工具,它保障人類平凡的幸福,但它平庸的眼光絲毫不影響人類對高尚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