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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貿易的形式

知識產權包括以下內容:版權、商標、地理標誌、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信息等。它是受專門法律保護的重要無形財產。知識產權貿易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知識產權貿易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物的貿易,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等內容,即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在壹般商業條件下,將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售給對方或向對方購買。

1.知識產權如何轉讓?

(壹)競價轉讓;

所謂競價轉讓,就是在產權轉讓時,通過公開征集產生多個以上有意願的受讓方,通過競爭性交易,通過價格或受讓條件的差異選擇受讓方的過程。

招標方式的選擇可以根據不同的標的靈活運用。國內產權交易機構在經營企業出售的過程中逐漸摸索出壹套行之有效的競價方式,主要有評估法、壹次性報價法、有限報價法、無限報價法或電子報價法。這些方法既適應了產權交易的特點和要求,又充分發揮了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選擇了企業改制的最終受讓方。

(二)協議轉讓;

所謂協議轉讓,就是產權轉讓時產生有意願的受讓方,以協議交易的方式達成交易的過程。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專利轉讓需要專利局的許可才能生效。只要找到合適的繼承人,去專利局登記公告。否則,專利的所有者不會改變。如果只是許可對方使用專利。只需要雙方私下簽訂專利許可合同即可。如果對整個轉賬流程不熟悉,也可以尋求平臺的幫助,對方會協助我們完成轉賬。

二、知識產權交易的主要形式。

(1)拍賣式知識產權交易

拍賣不僅是壹種古老的買賣形式,也是現代商品、服務和資產交易的重要方式。可作為知識產權交易的主要拍賣方式有:英式拍賣、荷蘭式拍賣、密封拍賣、保留拍賣、無保留拍賣、定向拍賣、集郵者拍賣(又稱維克裏拍賣)、網上拍賣等。拍賣過程看似規範,實則是交易主體之間動態博弈的過程,結果具有隨機性。

(二)競價型知識產權交易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其基本流程是由招標交易機構根據出讓方的委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招標活動。交易機構與轉讓方* * *共同制定招標文件,發布包含擬轉讓知識產權信息的招標公告。特定知識產權招標期間,合格投標人參加報名並遞交標書後,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組織招標會,公開開標。由交易機構聘請的評標專家組對中標人進行評判,然後按照約定條件交付知識產權和對價。

(3)協議知識產權交易

事實上,任何知識產權交易都需要經過協商,但協商式知識產權交易是指通過交易方式轉讓知識產權的具體方式,即在交易中介機構轉讓的信息公開掛牌期滿後,轉讓方與符合受讓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進行審慎的調查、談判、比較和選擇,以確定受讓方的交易形式。在知識產權價值壹時難以明確或轉讓方需要跟蹤服務的情況下,這種方式更受青睞。

(四)托管知識產權交易

知識產權交易的參與者通過獨立的托管機構提供信用中介,壹方(在雙方知識產權交易者的情況下,如多方交易)先將資金存入托管機構,暫時凍結。在對方提供雙方約定的知識產權或滿足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後,托管機構協助完成資金交割,並按協議約定的規則收取必要的傭金。

(5)並購吸收知識產權交易

被並購組織的資產所有者對其知識產權進行估值後,將其納入並購方或吸收方的資產,或成為其股東,參與並購方或吸收方的經營活動;或者直接將知識產權賣給收購方或吸收方,獲取現金。

(六)開展債權性知識產權交易

目前,由於充分發展的市場經濟條件,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發揮著明顯的作用。因此,資產所有者可以在適當估價的基礎上,利用其知識產權償還債務。這時候知識產權就起到了壹般抵債資產的作用。

(七)知識產權合同交易

這是知識產權交易的主流形式之壹,往往是按照合同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要求獨立進行,而不是進行交易。合同內容主要包括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知識產權標的物、交易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知識產權交付的有關事項以及違約責任等。合同分為知識產權投資合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知識產權擔保融資合同、知識產權信托合同、知識產權證券化合同、知識產權合作聯營合同和其他具體交易合同。

三、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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