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文化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文化市場相關的執法工作。第三條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壹)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網絡遊戲等文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二)版權、出版、印刷、音像制品、互聯網出版等新聞出版(版權)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三)電影、廣播電視、互聯網視聽節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等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四)文物違法購銷領域和其他文物行政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五)市人民政府決定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第四條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應當由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以及其他應當由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合理劃分市、區縣的職責範圍,明確各自負責的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職權範圍的確定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文化市場管理的需要,遵循精簡、統壹、效能和權責壹致的原則決定。確定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職權,市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等原職能部門不再行使。
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六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按照權限應當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文化行政部門管轄。兩個以上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管轄爭議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第八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堅持公正文明執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行為輕微,當事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九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培訓和資格管理、執法標準和規範、重大事項法律論證、行政執法協調、個案監督等制度,加強法制宣傳教育,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本市建立了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監管信息系統,對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和管理進行動態監控,提高執法監管水平。第十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取得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佩戴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標誌,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當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十壹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場所進行調查和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
(三)查閱、閱讀、復制、拍攝、記錄有關證據材料,采取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