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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旋轉目標不僅僅是財產。

法律客觀性:

執行輪換期間返還財產的情形不包括法定返還以外的哪些財產不能返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對執行輪換的財產範圍作了原則性規定。執行逆轉是指執行完畢後,通過法定程序撤銷原執行依據,取得財產的壹方將現有財產全部返還原被執行人,並在執行程序開始前恢復財產狀態。根據錯誤的執行依據取得財產的壹方,應當依法返還,並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在此基礎上,執行輪換的權利人往往既要求返還財產,又要求賠償損失(直接)和賠償由此造成的間接損失。如何返還財產,賠償直接和間接損失,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第壹,關於返還財產或者賠償直接損失。辦理執行案件時,原財產存在的,壹般簡單返還原財產;財產丟失或損壞的,應按原價賠償損失。根據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的期限為兩年的規定,以及超過審限的客觀因素,法院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或者更長時間內,原財產存在的可能性很小,且大部分已經處分、毀損、滅失。因此,支付賠償金是承擔執行周轉經濟責任的主要方式。在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價格經常波動,原有財產也有貶值或升值的情況,這就要求在辦理執行案件時,對原有財產價值進行比較後的合理評估。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參照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三條、國務院《中國礦產品購銷條例》第二十九條、《農副產品購銷條例》第八條第五項關於逾期交付、交付和支付價款處理的規定,實行財產保全返還或者賠償原則。第壹,原來的房產旋轉時會升值,房產可以返還。原來的房產雖然存在,但是壹轉就貶值了。除返還財產外,還應賠償原執行價與轉價款的差價損失。第二,原有財產已經被消耗或者損壞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原財產價格下跌的,按原執行價格進行補償;價格上漲的,按照全國同類物業同期價格補償。第二,賠償間接損失。有壹種觀點認為,間接損失超出了輪換的實施範圍,沒有標準計算,實際上很難實施。筆者認為賠償間接損失不能壹概而論,對於部分執行逆轉案件,應考慮賠償間接損失。主要依據是:壹是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賠償範圍,包括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和支付給沒有勞動能力、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生活費。《合同法》第壹百三十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收益, 但不超過違約方關於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3、146、65438號。 第二,間接損失屬於實施輪換的財產範圍。業主財產的整體利益包括原有財產本身的價值和利用原有財產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即間接利益。但由於財產執行錯誤,產生的間接收益也會歸錯誤所有人所有。在執行逆轉的情況下,從反證的角度來看,間接收益本應屬於合法權利人而非他人。此時,執行逆轉權人將賠償間接損失。但是,間接損失的賠償範圍應該是什麽?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間接損失賠償範圍較窄,現有形式有:1。法律規定的間接損失,如上述誤工費賠償、傷殘賠償合同中的損失,在招待時應予以考慮。2、利用財物獲取間接利益。如前所述,原財產執行前後的時間為原被執行人(執行輪換前),原權利人利用該財產持續獲利,因此在招待輪換時應計算間接損失。但是,如果原執行的權利人已經查封財產,以至於本可以取得的收益沒有取得,是否應該考慮賠償間接損失?筆者認為,上述原權利人沒有獲得間接利益,是其過錯所致。即使他不能履行,也存在執行輪換的司法賠償因素,不能免除他對間接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可以減少。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監督和糾正司法錯誤。3、原方有法益,自然惡益。如果貨款被錯誤占用,造成利益損失,果樹自然生長的果實被所有權人受益,在實施周轉時應考慮賠償間接損失。如果法院錯誤判決乙方繼續出租甲方原出租的房屋,乙方除返還房屋外,還應賠償甲方的間接損失——租金。從財產性能、利用等因素分析,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在壹定條件下,通過正常利用可明顯獲得間接收益,實施輪換時可考慮補償間接損失。另壹種是不明顯或者不壹定帶來間接利益的財產,可以不考慮賠償間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原執行前後的時間為準,當事人以財產所獲純利潤的金額為參照。法院確認循環債務人的收益時間實際上是侵權的時間。根據民法的規定,慶祝應當從原財產執行之日起至財產周轉之日止。財產輪換責任承擔的原執行依據已被撤銷,財產已被執行,是執行輪換的前提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和《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返還財產和司法賠償原則是承擔執行輪換責任的方式。那麽,權利人是否可以隨意向對方或司法機關要求財產輪換?筆者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和原物占有的利益,應當首先適用當事人返還財產的原則。由於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律主體是平等的,原有的財產由原權利人占有、使用和受益,權利人應當先請求對方返還財產並賠償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未返還的,強制返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賠償,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判定和確認。債務人在執行期間死亡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為被執行人。權利義務對等,原財產的受益人是財產輪換的義務人,輪換的義務人以原財產利益的份額為限。單位承擔輪換義務的,單位分立、合並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271條的規定,由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司法賠償救濟制度的原則只能在履行輪換的義務人無力清償財產時適用。循環權利人可以向有賠償義務的司法機關提出司法賠償請求。當輪換義務人無力承擔輪換義務時,由人民法院承擔相應的財產輪換義務,對執行輪換有了根本保障。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司法賠償都屬於執行輪換的範圍。根據執行輪換的前提要求,執行輪換中的司法賠償僅限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和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範圍。1.訴訟和先予執行中的錯誤。1,法院根據當事人錯誤請求,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2、第壹次執行裁定被依法撤銷。第二,執行錯誤。《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壹條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執行錯誤的糾正範圍更廣,還包括原正確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錯誤,但根據執行輪換的前提條件,這不屬於執行輪換中的執行錯誤。執行輪轉中的執行錯誤包括:1。原審法院判決錯誤,執行必然錯誤,造成財產損失。2、原錯誤代碼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起來必然出錯,造成財產損失。這些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賠償範圍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第二百壹十八條關於仲裁、公證執行案件審查制度責任的規定,因錯誤的公證、仲裁法律文書導致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目前,由於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有限,人民法院只能實行有限的司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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