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辦法是招標人明確招標目的,反映其如何選擇中標人的意誌的重要文件,也是指導投標人確定投標策略,科學合理地編制投標的重要文件。不同的評標方法最終可能會評估出不同的中標候選人。因此,招標人正確理解和運用各種評標方法尤為重要。筆者在多年的招標采購實踐中發現,很多人對最低評標價法存在誤解。他們把最低價評標法簡單地理解為“最低價中標”,即誰出價最低,誰就中標。認為這種評標方法只考慮了投標價格,忽略了不同投標人之間的商務和技術差異。是壹種不科學的方法,也是很少使用的非主流方法。其實這些認識都是片面的,不準確的。
事實上,最低價評標法在我國的招標活動中已經使用了很長時間。1980世界銀行向中國提供的第壹筆貸款用於發展中國的教育。在本項目實施過程中,采用了國際競爭性招標。在世界銀行的招標采購活動中,最低評標價法是首選評標方法。1995正式出版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第壹版)》第2.48段規定:“評標的目的是在比較各投標的評標價格的基礎上,確定各投標對借款人的成本。根據第2.57款,合同應授予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但不壹定是價格最低的投標人。”同時,第2.51款還規定:“除價格因素外,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評標中需要考慮的其他相關因素以及如何利用這些因素確定評標價最低的投標。在貨物和設備的評標中可以考慮的其他因素包括內陸運費和保險費、付款時間表、交貨日期、運營成本、設備的效率和兼容性、備件和售後服務的可用性以及相關培訓、安全和環境效益。”這壹評標原則在世界銀行後來的修訂中從未改變。可見,最低評標價法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它充分考慮了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商務因素和技術因素,是壹種以價格形式反映綜合評價因素的評標方法。
最低評標價法的常見誤區是等同於“低價中標”。主要原因是在我國招投標活動多頭管理的背景下,最低評標價法的規定或說明存在差異。《貨物和服務政府采購管理辦法》(令號財政部令2004年第18號)(以下簡稱令號18)規定,貨物和服務公共采購的評標方法分別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性價比法。其中,最低評標價法規定如下:“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候選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滿足招標文件所有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統壹價格因素評審最低報價,將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視為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可見,政府采購項目的最低評標價法不考慮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因素,而以價格作為唯壹的評審因素,是真正的“低價中標”。這種方法與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最低評標價法差距較大,顯然在使用上有其局限性。
另壹個模糊之處是《評標委員會和方法暫行規定》中提出的“最低投標價法”。12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以下簡稱令號12).該方法的適用表述如下:“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和投標文件的商務部分進行必要的價格調整。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但評標委員會不需要對投標文件技術部分的價格進行折算。”這裏的最低投標價法只是考慮了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和商務因素,應該說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最低評標價法。根據法令。12、評標方法可以是“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綜合評估法“可以折算成貨幣、計分或者其他方法”。因此,本文所討論的最低評標價法應對應於第10號法令中以貨幣形式折算的綜合評估法。12,綜合考慮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商務因素和技術因素。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估法實施規範(試行)》(商產發[2008]311號)(以下簡稱311號)頒布之前,壹直采用商務部監制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最低評標價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3號)第三十八條規定“計算評標價時,需要調整價格的部分,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內容進行調整和說明”。這裏的“價格調整”包括商務價格和技術價格的調整。因此,商務部的最低評標價法無疑是壹種綜合評估法。但隨著311號文件的公布,實踐中出現了歧義,讓人明白原來采用的最低價評標法並不是綜合評標法。我們仔細研究了311號文件,發現其中所指的綜合評價法其實應該叫“綜合評分法”,也是綜合評價法的壹種。大概是商務部考慮到評標的主觀隨意性,專門出臺了這壹條規定評標原則和評標要素,並要求如果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方法的相關材料必須報商務部備案後才能采用。
采用綜合評估法時,如果最終評標結果以貨幣形式體現,則為最低評標價法;如果以分數的形式體現,就是綜合評分法。雖然這兩種方法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但在實際應用中卻大相徑庭。采用綜合評分法時,投標人的價格被折算成幾個組成部分,商務和技術的評分因素、分值和標準都是人為確定的,其合理性值得探討。而且投標文件的評分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主觀判斷,尤其是在技術標評審時。這種方式對法官的專業素質要求較高。在當前招標強調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下,評委壹般會從相應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而專家庫的專業分類往往不能完全匹配實際采購情況,使得綜合評分法的使用存在較大風險。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時,由於招標文件中已經明確規定了評標價格的計算方法,評標過程相對客觀,不會因為更換評委而得出不同的結果。而且,壹個有經驗的投標人完全可以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價格轉換方法計算出自己的評標價格,根據市場上的公開信息計算出競爭對手的評標價格。這樣,采購過程將更加透明。因此,從客觀公正的角度來看,最低評標價法應優於綜合評估法。
如果從市場競爭的角度來看,最低評標價法比綜合評分法更接近招標活動的初衷。就招投標的本質而言,它應該和拍賣壹樣,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競爭性市場交易行為。其主要目的是通過競爭節約成本,保證交易過程的透明和公平。在交易過程中,價格始終處於核心地位。招標人關心的是交易要支付的價格,投標人不僅要考慮交易能帶來多少利潤,還要考慮如何盈利才能保證中標。經過多方博弈,投標人最終可以為本次交易選擇壹個最優價格。理想的最低評標價法應該考慮這種交易的全部成本。在市場充分競爭的條件下,壹個投標人的商業或技術優勢可以通過價格優勢來體現。兩種商品的表現差不多。為什麽買家會選擇價格高但可靠的產品?深層次原因在於其競爭對手後期維護成本高,買方在選擇過程中綜合考慮了後期成本。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相當於明確了招標人在本次采購活動中關註的所有成本,並以此作為唯壹的競爭點,對投標人會有非常強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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