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PCC提案是指CPPCC各級委員和參加CPPCC的單位(包括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CPPCC各專門委員會)就國家大政方針、地方重大事務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問題向CPPCC本級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意見和建議,由提案委員會審查備案。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負責辦理上壹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CPPCC轉交的建議和提案。需要下屬單位承辦的,應當及時轉送,結果由轉送部門綜合答復。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全國和全省NPC代表建議、CPPCC提案的會簽和答復,由承辦單位報市政府辦公廳,代表或委員(單位)由市政府辦公廳答復,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省政協辦公廳。
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CPPCC辦公廳交辦的建議、提案的答復,承辦單位將辦理結果按格式要求壹式三份,分別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CPPCC辦公廳,由兩辦分別轉送代表、委員和市政府辦公廳。第五條各承辦部門、單位收到交辦的建議、提案後,應當在10日內退回交辦單位並說明理由,不得自行轉送其他單位。第六條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加強領導,認真負責,實事求是,註重實效,確保辦理質量。各級政府辦公廳(室)和主辦單位都要有壹名領導分管,並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確定承辦部門和人員後,承辦人員應相對穩定,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經常檢查並督促具體承包商按時完成任務。第七條主辦單位應建立健全辦理制度和程序。程序包括接收、分類、登記、分發、協調、督促、起草、檢查、簽發、報告、歸檔、存檔、統計和總結。第八條承辦單位收到交辦的建議和提案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結。個別困難不能如期答復的,應提前向交辦機關說明原因,但正式答復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九條建議和提案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主辦單位應主動與協辦單位聯系,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 * *配合協商辦理意見,並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分辦的建議和提案,由承辦單位分別辦理,分別答復。
承辦單位可以合並辦理內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建議或者提案,但應當分別答復。第十條辦理工作應註意解決問題。對建議和提案提出的問題,要根據政策規定、財力物力的實際情況,凡有條件解決的,要認真研究解決;因條件限制壹時解決不了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不要輕易陷入解決不了的範圍;實在解決不了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原因,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
如遇建議、提案提出的問題,屬於本單位業務範圍內,但需報上級領導批準決定的,應及時請示,然後壹並回復結果;對比較復雜、涉及面廣的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主動聯系代表、委員,與他們協商解決;各承辦單位分管領導要對已答復待解決問題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第十壹條承辦單位應當認真撰寫回復意見,具體要求如下: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符合實際,有針對性,避免空談、套話、大話;寫作的語氣要真誠謙遜,用詞要流暢精煉;行文應當采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CPPCC辦公廳規定的格式。第十二條主辦單位的所有答復必須經各單位辦公廳(室)主任審核後,由主管領導簽發並加蓋公章。
答復後,建議、提案的原件、答復稿及辦理過程中的其他相關材料應集中歸檔。並認真做好辦理工作的分析統計,逐壹檢查,發現漏轉、錯轉等問題要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