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網絡思維在傳統部門法中的實施是信息時代立法更新的基礎。
信息時代法律的更新是壹個漸進的過程,法律的發展不可能是“懸崖式”的。傳統部門法的基本制度和概念雖然大多形成於工業時代,但基於社會發展的連續性,在信息時代仍然廣泛適用。但是,傳統的部門法也必須進行全面的審視和修改,使傳統的部門法能夠適應我們社會最新的網絡發展。
當前,網絡因素滲透到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人們的現實空間行為必然同時具有網絡屬性。網絡在各個部門法所調整的領域都深深地打上了烙印,但傳統部門法對其反應遲緩,傳統部門法未能準確反應其受保護的權利和規範的行為網絡發展。不得已,法律各部門司法解釋充當先鋒,專門的網上司法解釋出臺。比如《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這種方法雖然可以緩解傳統部門法中網絡因素的不足,但卻強行將現實空間行為與網絡空間行為割裂開來。因此,傳統部門法中的網絡思維是薄弱的,依靠司法解釋來彌補的模式必須改變。在今後的立法工作中,應不斷推動傳統部門法的更新,通過立法確認傳統權益的網絡化。比如虛擬財產屬於財產,網絡秩序屬於公共秩序等等。通過實施網絡思維,傳統部門法可以適用於傳統現實空間和網絡空間中不斷流通的各種權利和行為。
(二)網絡法律部門的法律體系建設是信息時代立法更新的先導。
從權益的來源來看,網絡時代的權益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傳統法益網絡社會的發展,如產權的網絡化,另壹類是時代衍生的全新權益,如信息和數據的權益。傳統法益仍處於傳統部門法的規範領域,而全新的權益引發了新的維權需求和權力行使需求。圍繞全新的網絡權益,有必要構建壹個獨立的網絡法部門法體系。
網絡法是保護互聯網空間特有權益、調整互聯網參與者在互聯網空間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但是,目前網絡法的概念還停留在理論界,而我國現有的互聯網領域的立法是更新的,缺乏網絡法的系統化立法思維,互聯網領域的各種專項立法要麽自成體系,要麽依賴於傳統的部門法,這也導致了我國互聯網領域專項立法的松散和混亂,互聯網領域的立法缺乏統領全局的基本原則和理論框架,當然更談不上系統化建設。事實上,經過此前的理論積累和立法實踐,作為壹部獨立的部門法,在互聯網領域的條件已經成熟。壹方面,從調整對象來看,網絡法的調整對象是互聯網領域特有的權益以及由這些權益引發的各種互聯網主體之間的關系,主要側重於互聯網空間的整體秩序和安全、網絡用戶和網絡平臺在網絡空間特有的權利和義務、網絡空間各種公共權力機關的權利和責任。上述法益都是網絡時代衍生的全新法益,與傳統部門法的調整對象並不重合;另壹方面,從調整方法來看,網絡法的調整方法是通過明確普通網絡用戶、網絡平臺管理者和公權力網絡主體三個不同的互聯網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權力和責任,維護和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具有特殊性。
因此,要實現我國互聯網領域的系統立法,需要從理論和實踐層面界定網絡法部門法的概念,整合現有的互聯網專門立法,適時制定網絡法部門法基本法律,明確網絡法的基本原則和框架。雖然未來網絡法的立法趨勢仍是分散立法,但所有分散立法都要受到網絡法基本原則和框架的制約,以保證後續互聯網立法的體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