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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督和備案程序。

(壹)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雙方或壹方為公民的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二)實施備案條件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向作出壹審判決的法院提出申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壹個案件無論經過幾級審判,執行都由作出壹審判決的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執行,申請書必須寫明妳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及請求執行的事項;

2.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必須有給付內容、執行對象和明確的被執行人;

3.妳的身份證明;

4.作為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還應當提交權利繼承或者權利承受人的證明文件。

(三)被執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

需要提醒您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和社會的利益,部分案件的生效裁判文書可以不經申請直接從原審法院移送執行機關執行,主要包括:以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為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法院受理和執行

人民法院立案機構應當在七日內審查立案,符合執行條件的,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執行機關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期間的遲延付款;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

(4)舉證責任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妳作為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法院工作,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債務履行能力和下落,為執行提供便利。否則,當人民法院無法找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當承擔執行失敗的風險。

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執行書後,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包括本人財產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相應財產狀況證明文件。申請執行人知道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是,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5)執行

對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凍結、劃撥存款、留置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被迫搬出房子等方式。但是,人民法院在采取這些措施時,將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經兩次傳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

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阻礙執行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或者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為人民法院執行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和印章的;

4.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賂、脅迫他人就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作偽證的;

6、阻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鬧事,沖擊執行現場;

8.對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或者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打擊報復的;

9、損毀、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文書的。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6)外界的反對意見

執行案件的案外人主張執行對象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外人的異議壹般應書面提出,並提供相應證據。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審查案外人的異議。

(七)到期債權

人民法院根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通知,第三人對到期債權的履行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第三人在通知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

(8)撤銷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被執行人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立案後確定被執行人時提出。有依法應當回避的情形時,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回避。逾期未結案的,如因被執行人怠於執行造成的,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更換被執行人。申請中應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更換被執行人。

(九)執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將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回申請;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被執行人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2.要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人死亡的;

3.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的;

4.被執行人沒有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10)實施監督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被執行人的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者有錯誤的,有權向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舉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作出的具體執行行為和裁定、決定不當或者錯誤的,有權向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執行監督。參與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依法履行職責,有權向人民法院紀檢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被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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