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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訪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信訪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信來訪,向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反映情況、提出要求,並由有關機關和單位負責處理的活動。第三條信訪是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的壹種方式。

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第四條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認真處理來信,熱情接待來訪,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各級國家機關負責人必須重視信訪工作,親自辦理重要信訪事項。第五條信訪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依照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辦事;

(二)深入調查研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妥善處理問題;

(三)按地區、按部門分級負責歸口管理;

(4)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耐心解釋。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出投訴和申訴;

(四)對反映的問題,給予解決或答復。第七條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

(三)遵守接待場所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產;

(四)服從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作出的決定。第八條反映問題應向責任單位提出。

通過信件反映問題,要署名實名,註明郵寄地址和郵政編碼。控告、檢舉、控告書應當寫明被反映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和基本事實。

來訪反映問題,應當到國家機關設立的接待場所,向信訪工作人員反映。第九條向各級國家機關反映群體意願,可以采用書信形式,需要當面反映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第三章信訪機構和職責第十條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方便工作的原則,設立信訪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各級國家機關信訪辦公室負責代表本機關組織協調信訪工作,處理信訪問題,保障信訪渠道暢通。第十壹條本市各級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

(壹)受理來信來訪,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二)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並負責報告結果;

(三)向下級機關交辦信訪事項,並負責督促檢查;

(四)協調解決地區和部門之間的信訪問題;

(五)對本地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不斷提高方鑫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

(六)綜合研究信訪情況,及時向本機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提供信訪信息;

(七)向信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第四章受理範圍第十二條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壹)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和通過的決議、決定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決定和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四)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違法失職行為;

(五)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壹)對人民法院發布的規章、決定和命令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投訴、控告或者檢舉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

(四)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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