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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判詞有哪些類型和特點?

判決書是裁判官根據實際案件或參加考試的考官在中國法制中所寫的關於懲治犯罪嫌疑人名下(即今天的“罪犯”)或解決民事糾紛的裁判文書或準裁判文書的總稱。

判決由來已久,如:“...最初的懲罰,我應該鞭打妳1000下,給妳‘擦碰’的懲罰。我既然赦免了妳,就該給妳壹千下,免妳的責罰。現在更是大赦,鞭子五百,罰款三百銅。”是壹個叫柏楊的父親的法官對壹個叫牛牧的人作出的判決。

唐代的選官制度直接促成了判詞本身的成熟。隋唐時期,法官是吏部選拔的科目之壹,壹直延續到清朝滅亡。據《通典》卷十五選舉三年,“始吏部選拔人才,必親其民,蓋其官事,然後取郡縣之例,以問之,試斷之,看其能不能,故此亦為壹判。日月長眠,關於人選的指控多,案情淺短,難度不大。它是基於經典的古義,假設A和B使其判斷。今人來受用,惟經不足問,乃問書歌隱義,恐人所能知也。”

宋明時期以書選官,使判詞進壹步發展。此後流傳下來的判詞很多,有王維的《集》、白居易的《白長慶集》、海瑞的《明代海瑞集》等。另壹個例子,是唐代張坤的《金龍·馮綏判案》。

判決的成熟也成為中國法制存在和發展的標誌之壹。進入西方人的現代社會後,判決書的書寫受到了西方野蠻掠奪的極大沖擊。宣彤時期,蕭藝、沈家本等編著的《審刑官要則》對刑事、民事判決書的書寫作了統壹規定。刑事判決書必須載明以下要素:(1)罪犯的姓名、籍貫、年齡、居住地、職業;(二)犯罪事實;3)證明犯罪原因;(四)援引某壹法律;(五)援引法律的理由;民事判決書應當包括:(1)當事人的姓名、籍貫、年齡、住所、職業;(2)請願;(3)證明理由;(4)裁判的理由。後來演變成民國時期的“主體-事實-原因”的程序。臺灣省有所保留,但大陸受大陸法系影響較大。

二、當代裁判文書的分類、格式及缺陷

今天的裁判文書大致可以分為刑事裁判、民事裁判和行政裁判。雖然在具體的措辭上有壹些變化,但基本的寫法還是遵循著“開始-承受-轉折-結合”的固定程序,要麽不威逼,要麽不明確,既枯燥又沒有生氣。它可能有以下缺陷:

(1)表頭描述過於簡單。裁判文書作為訴訟過程的忠實記錄和總結,應當清晰地記錄主要的訴訟過程。如果裁判文書第壹部分沒有寫明起訴和開庭時間,案件嚴重超出審限沒有說明,適用特別程序沒有說明法律理由,就會破壞訴訟程序的完整性,影響審判工作的公開透明;

(2)缺乏對事實的分析。案件事實是壹種法律事實,是法官通過對訴訟證據的分析,對已經發生的事情的認定。它不同於客觀事實,具有法官主觀能動性的認知特征,即自由心證。如果只列舉證據,不說明證據的選擇,特別是對對立雙方有分歧的證據不進行詳細的分析和認證,不明確認證的理由。利用間接證據定案,沒有討論間接證據與證據鏈是否緊密的關系,使證據采信的過程無法在裁判文書中體現;

(3)適用法律的推理過於籠統。裁判文書大多只引用法律條文,沒有明確適用法律的理由,沒有給出雙方當事人適用相關法律的意見及其理由,也沒有對法官采納或不采納哪壹方的意見及其法律依據進行細致的法律分析。或者雖具備適用法律的邏輯要件,但缺乏針對性,推理公式化、概念化現象嚴重;有些材料堆積如山,不分輕重緩急,推理繁瑣。有的案件比較復雜、困難,沒有從案件的具體特點出發,深入分析為什麽認定這個罪而不是那個罪,為什麽適用這個法而不是那個法,如何確認過錯的存在、大小和賠償數額,從而削弱了說理的說服力。這樣的裁判缺乏公信力,法官成了單純的“執法機器”,難以凸顯個人的學識和素養;

(4)使用的語言不規範。制作裁判文書最基本的目的是用盡可能少的文字表達最豐富的內容,用盡可能科學嚴謹的法律語言表達和判斷最直接明確的法律事實。但有些裁判文書沒完沒了,卻離題萬裏。我們不反對對事實的原始性進行適當的、小的描述,但我們絕不能通篇使用籠統的表述;

古代的判決書和今天的裁判文書不簡潔,效率低,當事人的平等也沒有在制作中體現出來,這裏不做分析。①

第三,判決書的綜合思考及對裁判文書的啟示

明代徐增的《文體辨析》總結了壞唐以來十二種具體的判詞類別,“壹是科學之罪;第二,評論允許;第三,區分雪;四倍不同;第五,判決部;待六天;七反駁真理;八天駁審;九天結束時減少;十天睡覺;11起案件;十二獎。”判詞作為壹種文書,從書寫到出版,與碑誌等其他公文有許多相似之處。

(1)古代文書的寫作壹般需要以下幾個步驟:擬稿、起草、討論等階段,判詞作為文書的壹種也不例外。“對於生命,上帝創造,大叔討論。行人用羽毛裝飾,東裏子潤色。(《論語》)試想壹下,如果他在寫作的過程中沒有把第壹部分寫好,怎麽能讓那麽多人不誤解呢?

(2)判決書的寫作壹般采用記敘文和議論文的文體,要求作者煉詞造句,既要求文理兼備,也可以寫得有氣勢。吳訥在詞序中說:“按唐制,選候選人有四種方式:壹是體貌英俊;第二,用詞正確;三本,法美;四句話,文理特別長。”

(3)判決書的寫作,論文中推理時不空行,引法,深入透徹;如:“見顏,學而短,忘義,分肥之罪已被證實。的罪就不好說了(《刑部嚴等罪碑文》第52頁);另外,在撰寫判決書的過程中,我除了遵循法律之外,還按照“君臣有義,夫妻有別,老少有序,朋友守信”的道德規範來寫,很有感情,很有說服力,有很強的民族性;

(4)早期判決書的書寫雖然沒有固定的格式,但在用詞上有壹些固定的規律可循,如:

“透露”是指交代其他相關事項,如贓款、合同文件和屍體等。

“查德”、“坎德”作為最常見的詞來讀,在描述案名案件時用來引出案件的判斷,如上面的例子;

“案證”以案卷為依據,如:賀州宜州張毆打四子圖來案...”(《重慶市政府委員張案行於巴縣劄》)。

雲韻必須補上,將其他文件或其他環節會遺漏的內容補充列入判決書。

(5)蓋章系統:方形印章不歪斜。“蓋章時要穩,方向要準,端正清晰,位置要恰當,使下緣略蓋簽名日期,即‘壓歲月’。”②國徽不能歪斜。

(6)日期書寫:判決書的日期書寫常采用天皇的姓名制。現在,裁判文書用的是公歷年。原則上只使用阿拉伯數字,不使用方形字符。如果使用方形字符,則不需要用“0”來代替“零”。時至今日,法律文書寫作過程中的日期寫作問題仍然比較混亂,需要統壹。

判決既基於英美法系的推理,也基於對大陸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的引用。它們往往寫得簡潔,分析得仔細,壹絲不茍,嚴肅認真,支持正義,量刑公正。對於中國這個脫胎於中國法制的國家來說,批判地繼承它,對法治建設是非常有益的。用現代的眼光看,似乎中西文化的結合很壯觀,希望批判繼承,把今天的裁判文書寫得更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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