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新錄用公務員的職務定級,在規定的編制限額、職數和壹級主任科員以下或者相當級別的職級內,按照擬任的職務等級及其對應的級別執行。
第三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後30日內,按照其擬任職務等級要求和公務員條件、義務、紀律要求進行考核。
第四條新錄用公務員考核合格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等級評定:
(壹)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直接錄用,無工作經歷的:高中、中專畢業生被任命為二級文員、二級行政執法員或者相當職級的,定為二十七級;大學本科畢業生,被任命為壹級文員、專業技術人員、壹級行政執法人員或者相當職級的,定為26級:大學本科畢業生、雙學士學位本科畢業生(含學制六年以上),未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被任命為壹級文員、專業技術人員、壹級行政執法人員或者相當職級的,定為25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四級理事、四級監事、四級保薦人或相當職級,定為二十四名;已取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擔任二級理事、二級監事、二級發起人或相當職級,定為22級。
(二)具有工作經歷的,根據其任職資格和工作年限,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工作人員,確定職級和級別。
(三)國家對法官、檢察官職務等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錄用公務員的服務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新錄用公務員的職務定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本人總結試用期德、能、勤、績、廉情況;
(二)有權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綜合考核,提出擬任職級和擬任職級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達新錄用公務員的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六條機關新錄用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責令改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壹)新錄用公務員人數已滿;
(二)未按照職務類別、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職務定級的;
(三)試用期計入服務年限;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新錄用人員的崗位定級工作,除地面工作人員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2065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6日,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新錄用公務員崗位等級劃分規定》(中組部發〔2008〕20號)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根據5438年6月+2008年2月頒布的《新錄用公務員定級規定》:1。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直接錄用的無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中專畢業生任辦事員,定為27級;大專畢業生,聘為辦事員,定為26級;本科畢業生、取得雙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含學制六年以上的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未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聘任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副主任,定為24級;任命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為主任科員,定為22級。2.其他新錄用公務員: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照其原職務和等級,與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進行比較,確定其職務和等級。其他有工作經歷的人員,可以根據其任職資格和工齡,參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和級別。根據規定,機關新錄用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