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促進公司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完善,根據《勞動法》、《公司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建立健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壹定數量的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監督,是工會代表職工來源參與公司制企業,落實職工主人翁地位和權益的具體體現;它是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對深化企業改革具有重要作用;有利於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更好地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引導員工參與公司決策、管理和監督,集中群眾智慧,進壹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業以及其他由公有資產控股的公司制改制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中沒有職工代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補充公司章程,規定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並盡快進行調整或者補充。
第二章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設立和條件
第四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必須從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壹般管理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中產生。擔任中層以上行政職務的人員不能作為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
第五條工會是職工民主管理的代表者、維護者和組織者。工會主席、副主席應分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首選人選,經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通過後選入董事會、監事會,以利於工會代表職工參與公司高層決策和管理,反映職工意見和訴求,組織動員職工執行董事會決定,促進企業發展。
第六條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主要要求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企業在職職工。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
熟悉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具有壹定的政策水平和參與決策的能力。
壹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原則性強,公正,誠實和自律。
能夠密切聯系群眾,反映員工意願,代表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取得員工信任。
第七條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職工董事人數至少為1人,壹般不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5;職工監事人數至少為5人,壹般不少於監事會成員總數的0/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其他董事、監事的任期相同。
第三章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產生程序
第八條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產生程序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工會委員會組織職工代表團(組)聯席會議根據《實施辦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名推薦。
第九條公司工會將候選人名單提交黨委審批後,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確認,分別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並報公司主管部門和上壹級工會備案。不勝任或者嚴重失職的職工董事、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罷免,並選舉產生新的職工董事、監事。
第四章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權利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期內享有與其他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
在董事會等相關會議上代表員工發表意見,參與決策;對於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如董事會的決定與職工意見或承受能力有較大差距的,可以建議暫緩執行。
職工監事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參與公司的財務檢查,監督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享有《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監事的相關待遇;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履行職責所占用的工作時間,視同正常出勤。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和離任後五年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公司不得解聘、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進行不適當的崗位變動。
第十壹條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義務
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
密切聯系群眾,調查、收集、吸收並及時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在董事會和監事會中,如實反映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和職工代表團(小組)聯席會議的決議和意見。
及時傳達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精神,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工作,自覺接受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和職工群眾的監督。
第五章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在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前,董事會決定聘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事先將有關情況告知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並征求意見;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討論有關員工的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問題。,涉及員工切身利益。董事長必須認真聽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職工的意見,該意見將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職工董事會和職工監事討論的議題內容,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等形式廣泛調查收集。
第十四條對調查收集的員工意見和建議,應認真研究分析、總結整理,並在董事會和監事會上充分表達和反映。
第六章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報告制度。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決議,接受其評議和監督。
第十六條員工聯系制度。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應經常通過各種渠道聽取職工的反映和要求。特別是在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前,要廣泛征求廣大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培訓制度。企業黨組織和上壹級工會每年要對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進行政策理論、企業管理、市場經濟知識、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專題培訓,提高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綜合素質和決策能力,更好地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考核獎懲和補充調整制度。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應當每年對職工董事、監事進行民主評議,並根據評議結果決定獎懲或者罷免。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需要增補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或者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調離公司、罷免後出現空缺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增補。
第十九條公司黨委應當積極支持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工作;管理層應積極為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要切實承擔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日常聯系工作,充分發揮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中的作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和二級單位所屬的法人企業。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經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修改權屬於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由集團公司工會會員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