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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郵政通信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郵政通信暢通,提高郵政通信服務水平,促進郵政通信發展,適應首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通信。第三條北京市郵政管理局是本市郵政通信的主管部門。

市區和遠郊區的郵政(郵電)局根據市郵政管理局的授權,負責本轄區內的郵政通信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郵政通信的領導,將郵政通信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級負責、共建共享”的原則發展郵政通信。第五條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通信服務。第六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和郵件安全的責任,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損害郵政設施和危害郵件安全的行為。第八條郵政企業應當不斷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現代管理方法發展郵政通信;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郵政通信科學技術研究或者先進技術推廣應用中做出顯著成績,為保護郵政設施和郵件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郵政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第九條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郵政通信專業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工業區、商業區、開發區、機場、火車站等建設項目。應當同步規劃和設置配套的郵政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壹條審批居住區、工業區、商業區、開發區、機場、火車站等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聽取郵政通信主管部門對配套建設郵政設施的意見。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郵政設施,確保工程質量。如需變更設計,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第十三條承擔郵政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並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郵政設施建設的標準、定額和規範。郵政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時,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第十四條新建住宅樓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置信報箱、室(組)或收發室。

已建住宅未按規定配備信報箱、室(組)或收發室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建設。第十五條火車站、機場應當配備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並為郵政企業配套建設郵件裝卸、轉運作業場所、郵政車輛出入通道等設施提供便利。

大型賓館、飯店等公共建築應當配備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第十六條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在車站、機場、商場、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和其他方便群眾的地方設置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等郵政設施。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遠郊區縣人民政府和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郵政設施建設給予政策、資金、物資等方面的支持。第三章郵政通信管理第十八條未經郵政企業委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件、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非郵政企業經營快遞業務,應當遵守郵政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並接受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凡需利用郵政企業通信網絡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到郵政通信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條郵政企業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辦理郵政業務。代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執行有關郵政業務規則、資費標準和服務標準,並接受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二十壹條未經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通信用明信片和信封,不得銷售自制集郵品。第二十二條農村按行政村設立村郵站,負責投遞村內郵政用戶的郵件、報刊。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村郵站的建立,並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十三條郵政用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信封和明信片;郵包和印刷品應當按照規定的規格和標準包裝,並按照規定正確書寫收件人和寄件人的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遵守禁止寄遞或限量寄遞物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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