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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與免予處罰有什麽區別?

刑事訴訟法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被迫調查,則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或宣布案件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42條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三十七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寫出撤銷案件的書面意見,經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案件:

(壹)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二)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負刑事責任,依照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

(3)雖有犯罪事實,但非犯罪嫌疑人所為。在* *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符合本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撤銷該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第二百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書面說明理由。如果發現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已經逮捕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第二百六十三條審查起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有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撤銷案件。

最高法院的解釋

第117條案件經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裁定終結審理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第176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作出判決:

(八)犯罪追訴期限已過,不需要追訴或者大赦免除處罰的,裁定終結審判;

(九)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終結審判;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法律的解釋有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

這壹原則是司法資格考試的重點,幾乎成了必考內容。與該原則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解釋》第288條第117、176、188條。刑事訴訟規則doc,刑法第13條(情節明顯輕微),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了以下六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情節明顯輕微,無危害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追訴時效已過

因大赦而免於懲罰

對依照刑法應當處理的犯罪,在法定不予偵查的情況下,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免除刑事責任的。

對於這壹原則,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幾點:

1,記住六種情況:“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刑法規定告知後才處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判斷情節重大還是輕微的標誌:壹是在題幹中明確給出“重大”;第二,題目中沒有明確說明,當且僅當以下兩種情況被認定為“情節重大輕微”,即傷害案件中的“輕傷”和我國刑法中基於定罪標準的“法定定罪數額”。

2、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不同階段程序中的六種情形之壹。事實上,不同階段的處理方法適用於不同程序階段的任務。具體處理方式是:立案階段,不立案(公安、檢察院),或者不受理(法院);在偵查階段,應當作出駁回案件的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法律決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上述第壹種情形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對其他五種情形壹般應當終止審判。但是,根據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可以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還被告人無罪。

3.很多初學者把“依照刑法規定被告知後才處理的犯罪,而沒有告知或者撤回”這種情況誤解為全部自訴案件。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這種情形,只是自訴案件三種情形之壹。這種情況只包括五個罪名: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另外兩類自訴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公訴轉自訴案件,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

4.註意《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中的1,即“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區別。很多初學者,尤其是參加司法資格考試的人,很容易混淆這兩種情況,導致答題失誤。《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中的1,即“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區別主要有二:

第壹,規定的情形不同。刑事訴訟法第15條1情形是“有違法行為,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根本沒有違法行為,更談不上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第二,待遇不同。《刑事訴訟法》第1條的情況,應當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退回偵查部門(公安機關如果是自偵案件,應當退回我院偵查部門)。

5.檢察機關偵查部門辦理自偵案件,應當註意對偵查階段發現的六種情形之壹的處理。很多同學認為這種情況就是應該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是不對的。因為此時案件雖然在檢察院,但是還在偵查階段,所以案件應該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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