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婦女”的聲音:還我責任田!
目前,在中國農村,壹些婦女結婚後,由於各種原因,其戶口仍留在父母家,壹個農民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如承包責任田、口糧田等,仍留在戶口所在地。但由於我國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壹些地方制定“村規民約”收回已婚婦女的責任田和糧田,使壹些戶口在父母家的已婚婦女的權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為了贏回作為他們生計基礎的土地,他們四處奔走,直到打官司。
已婚婦女沒有承包地。
1997年1月,26歲的汪小菲嫁給了江蘇省王興鎮復興村的村民陳勇。同年6月165438+10月13生下兒子,取名陳華。但是,汪小菲的戶口仍然在她娘家,在該市金橋鎮紅旗村,她沒有搬到她丈夫的地方。她負責的田地和口糧也留在紅旗村。她按時回村種田收割莊稼,按規定繳納各種農業稅費。她以為自己以後可以過上這樣安穩的生活。沒想到,由於土地變更,她不得不向生活了20多年的小鎮打官司。
65438年至0998年,根據中央有關精神,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壹次大的土地調整。在土地調整過程中,紅旗村召開了村民會議。經過討論,決定本村已婚婦女可以遷出,不再享受承包田地等村民待遇。俗話說: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在村民眼裏,女人既然結婚了,就是外姓外地人,土地當然不是妳的。紅旗村以汪小菲已婚為由剝奪了她的土地承包權,沒有讓她繼續享有承包地。
更讓汪小菲擔心的是,他兒子的戶口沒有上報。戶籍改革前,孩子的戶口要隨母親的戶口落戶。但公安機關要求他出示當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於是,她找到了紅旗村村委會。但村委會拒絕為汪小菲出具證明,因為他已經結婚,村委會沒有義務出具證明。現在兒子6歲,已經到了上學的年齡,但是戶口壹直沒有報。
我是農村戶口,要種地,要從地吃飯。沒有了土地,我沒有地方吃飯。而他完全按照計劃生育的規定生下兒子,兒子卻成了無處落戶的“黑戶口”,這讓汪小菲覺得不公平。她決定為自己和兒子而戰。為此,她多次向村委會和鎮政府申請處理此事,但壹直沒有得到回復。2002年5月20日,她向金橋鎮人民政府上訪,同年5月23日,她致函市信訪局。市信訪局接到信訪後,立即將申請函轉發給鎮政府。經過調查核實,鎮政府未能給汪小菲壹個滿意的答復。
經過幾年的奔波,汪小菲仍然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她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和兒子討回公道。
鎮政府去了碼頭
2003年7月14日,汪小菲及其子陳華以金橋鎮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就陳華在申請戶口、落實承包地事宜履行法定職責。
原告汪小菲、陳華認為,原告汪小菲於1997年1月與王興鎮復興村村民陳勇結婚,婚後戶口未遷出。同年165438+10月65438+3月生下兒子陳華。原告汪小菲在村裏被無故剝奪承包田地等村民權利,陳華因村裏沒有證明至今未申報戶籍。為此,他多次向村委會和鎮政府申請處理,但被告至今未給予答復。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對陳華申請戶口和汪小菲承包地的執行履行法定職責。
被告金橋鎮人民政府認為原告的訴訟主體不當。首先,原告從未直接向被告提交過書面申請,被告也只是收到過市信訪局轉來的原告反映情況的群眾來信。對此,被告已向市信訪局作出答復,故原告將被告列為訴訟主體不當;其次,原告要求被告為陳華申報戶口,於法無據。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職能機關。陳華按規定應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原告要求被告為陳華申報戶口沒有法律依據;第三,原告汪小菲主張金橋鎮紅旗村承包地等村民權利不合理。原告汪小菲於1997與王興鎮復興村結婚後,應將戶口遷入復興村。根據村民自治原則,經村民大會討論決定,規定本村已婚婦女可以遷出,不再享受承包田地等村民待遇。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對於被告金橋鎮市人民政府的辯解,原告予以反駁。他們認為自己已經當面向被告提出申請,原告發出的上訪信也轉交被告處理,說明被告知道原告申請的內容;陳華申報戶籍,公安機關要求村委會出具證明,但村委會拒絕出具證明,導致陳華戶籍至今未報,說明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被告沒有將土地承包給原告,而是歪曲事實,稱原告汪小菲享有王興鎮婆家的那塊糧田。被告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對此,被告認為,被告已經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被告在收到市信訪局轉來的汪小菲來信後,進行了調查,召開了群眾座談會,並形成了向市信訪局的書面報告,不存在消極不作為的事實;紅旗村的土地調整是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則進行的。村規民約中的已婚女性戶口可以遷出,不分給承包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合法的,符合國情、民情、村情;陳華申報戶籍不是被告的法定義務,也沒有法律法規要求村委會出具申報戶籍的相關手續。
判斷決定對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汪小菲戶口未遷出,其所在村、組註銷了其承包地。雖然經村民代表決定,承包地不應給原告汪小菲,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民主權和合法財產權的內容,村民代表決定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第五十條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七條都明確了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同時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村民代表決定“不給已婚的菲利普斯女王承包地”,這顯然違反了法律。被告金橋鎮人民政府知道這壹情況後,做了壹些調查協調工作,但沒有以政府名義正式責成村裏研究解決。因此,我院應支持原告汪小菲要求被告就承包土地等事項履行法定職責的請求。本案中,原告於2002年5月20日向金橋鎮市人民政府上訪1次,並於同年5月23日向市信訪局提出書面信訪,申請將信函轉交被告,但被告未對原告的信訪事項進行詳細登記,申請信函也因保管不當而丟失。根據舉證責任的規定,雖然原告的申請不規範,但被告實際上已經知道原告的請求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原告依法申請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應予確認。
原告陳華申報戶籍是否是被告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江蘇省縣以下地區戶口管理規定》,公安機關主管戶口登記,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陳華的戶籍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她出生後,她的監護人或其他近親屬憑出生醫學證明和戶口簿申報出生登記。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戶口登記必須要村委會證明。現實中要求村委會出具證明是不規範的,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本案原告陳華的戶籍應由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故原審主張被告未依法履行登記陳華和戶口的義務不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於2003年2月22日65438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壹項的規定進行了審理,判決被告金橋鎮人民政府對原告汪小菲要求享有承包地的權利作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駁回兩原告要求被告金橋鎮人民政府為原告陳華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
維權案留下了壹個思考問題。
這個案件發生在江蘇省北部的壹個城市,焦點是已婚婦女的土地承包權。這個案件的意義不在於案件本身,而是說明了壹個問題,那就是婦女因結婚而失去土地承包權的情況在中國農村確實存在,有的地方甚至非常嚴重。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央視報道了中國農村“已婚婦女”的權益受到侵害。據介紹,在我國農村沒有土地承包權的人群中,30.1%的女性因結婚而失去,0.9%因離婚而失去,22.6%的女性從未分到承包地。這種現象在江蘇省依然存在。負責此案的法官在判決書附言中寫道:“問題面廣量大,僅金橋市就有數百家。”同時,該案向我們提出了這樣壹個問題:“已婚婦女”的權益何時會屢遭侵犯?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個問題確實關系到女性的基本生存權,應該引起重視,妥善處理。
針對“已婚婦女”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有關專家指出,“已婚婦女”土地使用權受到侵害的情況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1)與城鎮居民結婚的婦女,由於現行的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暫時不能遷入城鎮;(2)已婚婦女隨丈夫在女方住所居住,戶籍未遷出的;(3)離婚或喪偶的婦女及其子女,戶籍關系未遷。
“已婚婦女”的權益經常受到侵犯。據相關人士分析,原因主要來自五個方面:壹是重男輕女的封建意識根深蒂固,“嫁女潑水”。在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影響下,許多地方的村委會以“村規民約”的形式剝奪已婚婦女及其子女的各種合法權益。壹些農村土地政策明顯無視婦女利益,名義上都是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大家簽字蓋章。往往村民代表基本都是男性,表面上很“民主”,實際上完全違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二是壹些基層幹部和黨員法制觀念淡薄。面對不斷主張權利的“已婚婦女”的呼喚,很多幹部無動於衷;三是壹些地方政策存在漏洞,相關規定與法律相悖;四是壹些地方政府保障措施不力,壹些長期存在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第五,“從夫生活”的婚姻習俗,使得婚姻流動中女性多於男性。但是,並不是所有嫁出去的女兒都會把戶口帶到男方那裏。雖然把戶籍留在原村的已婚婦女畢竟是少數,但可以說是少數或邊緣群體,因此可能會受到壹些權益的侵害,尤其是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農村的傳統習俗或村規民約往往無視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使得“嫁女”、“插門”和離了婚回村的婦女受到極大的歧視。
有專家指出,解決“已婚婦女土地承包權受侵害”問題,最重要的途徑是完善法律,加強宣傳,依法辦事。目前,上訪和法律糾紛的增加大多發生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這表明在這個過渡時期缺乏具體的相應法律法規。雖然有《婦女權益保障法》,但只是壹個框架性的指導,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也缺乏這方面的具體操作細則。所以村民即使有法律意識,也不知道該怎麽辦,村民代表大會的投票也往往不考慮少數人的訴求,所以已婚婦女的土地使用權到處被侵犯。因此,在農村進行廣泛的法制教育和宣傳,使廣大村民具有法律意識和男女平等意識,使大家認識到過去歧視婦女、侵害婦女權益的習俗和觀念是錯誤的,是違背法律的。同時,提高“已婚婦女”的法律維權意識,鼓勵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已婚婦女”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對於依法辦事,在土地分配方面,嚴格按照戶籍進行口糧田等基本土地的分配,對壹些侵害婦女權益的做法進行制裁。此外,還應加強農村文明建設,改變農村習俗。“從妻生”和“從夫生”應得到同等尊重,離婚和喪偶婦女不應受到歧視,婦女權益應得到廣泛有效的維護。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所以那些農村婦女如果失去了土地,她們的生活就會處於貧困狀態,人格和地位都不會獨立,就會成為男人的附屬品。我們每個人都有兄弟姐妹,每個人都有媽媽。我們相信,沒有人願意看到自己的姐妹或母親陷入孤獨的狀態。目前我們國家正在加快法制建設的步伐,法律會更加完善,各地的執行力度也會更大。農村婦女,尤其是“已婚婦女”的權益得到保障的日子並不遙遠。
(文中人名、鎮名、村名為化名)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30條規定,男女在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在農村審批宅基地,不得侵犯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結婚或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應得到保障。
第五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責任田、口糧田等的劃分。批準宅基地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農村婦女結婚或者離婚後遷居其他村的,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由居住地解決。實施前,原戶籍所在地不得剝奪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