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廳是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區、縣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指導和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雙重領導的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區縣人民政府部門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組織實施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如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等。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由具體工作部門承擔的,該工作部門可以負責相關政府信息的公開。負責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具體部門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七條行政機關在政府機構改革中撤銷、合並或者調整的,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該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其制作和獲取的政府信息;沒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保管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
幾個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參與制作的行政機關公開。第八條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涉及他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信息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其他不予公開的。
行政機關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審查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不能確定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第十條行政機關在制作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註明理由。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不公開政府信息的動態管理機制,依法公開符合公開要求的政府信息。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監控和澄清機制。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時,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行政機關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發布政府信息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二章主動公開第十四條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行政機關還應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財政預決算、“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信息;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和整改等信息;
(四)環境核查與審批、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
(五)違法招標行為及處理情況,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應當招標的其他信息;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措施、處置進展、風險預警、防範措施等信息;
(七)農用地轉用審批、集體土地征收審批、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公告、集體土地征收結案;
(八)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收費標準調整的項目、價格、依據、實施時間和範圍等信息;
(九)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信息;
(十壹)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信息;
(十二)市人民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