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森林、軍事設施、鐵路、民用航空和礦山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從其規定。
第三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職責,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逐步增加。
第五條市、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指導轄區內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的領導下,界定職責範圍,相互配合,做好消防監督工作。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
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關於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
第七條消防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和管理制度,制定行業規範,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相關從業人員,指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單位的消防工作。
第八條本市鼓勵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鼓勵消防組織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提高滅火救援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員會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保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的投入;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和重點消防工作計劃;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對下壹級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責任目標情況的考核和評比;
(六)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組織、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職責,協調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組織建設等重大事項,督促重大火災隱患整改。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市容、交通運輸、農業、水務、商務、文化、衛生、文物、民防、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消防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全面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機制,監督轄區內政府部門的消防監督管理,指導轄區內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二)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制定滅火預案並進行實地演練,實施滅火及相關應急救援,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四)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報告和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五)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培訓;
(六)對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壹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員,組織居民、村民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根據需要組建誌願消防隊,建立消防安全聯防制度。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按照檢驗規範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不具備檢驗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采取消防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專兼職消防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七)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規定,對電氣設備、燃氣器具及其線路、管道進行檢測、維護和管理;
(八)按照國家標準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操作規程,不得擅離崗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員,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消防標誌,並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施日常消防檢查,並建立檢查記錄;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五)按照電氣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定期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個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壹)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規定;
(二)遵守本單位制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報告火警;
(四)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消防演練;
(五)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六)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