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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認定收錢壹方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的履行地點由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程序辦理。

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這是我們對司法解釋的壹般理解。

1.司法解釋的權力來源不明。司法解釋的權力來源本質上涉及兩個問題:壹是司法機關是否擁有司法解釋權,二是誰賦予其司法解釋權。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發布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1981,全國人大賦予司法機關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對司法工作和檢察工作中的具體應用法律問題進行解釋。

這是司法機關進行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但該概念並不表明司法解釋的權力來源。

2.司法解釋的對象不明。司法解釋的對象不是法律規範。法律規範是壹種標準的、明確的行為準則,是衡量人們行為合法與非法的標尺。它由嚴格假設、行為模式和處理三部分組成,本身就很清楚,不需要進壹步解釋。雖然大多數法律規範只表述了其中的兩個因素,但只要法律適用者能從法典中找到法律規範,它本身就壹定是明確的。

司法解釋百科全書

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禁止性的法律規範對禁止內容的認定,違反法律的後果,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都是明確的,沒有解釋。

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強奸的暴力、脅迫等手段,如何在辦理強奸案件中區分罪與非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如何在辦案中適用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如何認定奸淫幼女罪,都需要在司法解釋中進壹步具體說明。因此,司法解釋的對象實際上是法律條文,而不是概念表述上的“法律規範”。

3.司法解釋的含義不明確。司法“解釋”不再是“解釋”二字的本意。司法解釋不能簡單地歸結為對法律條文的“字面解釋”,還包括解釋者根據立法目的和自己對司法價值的理解對法律條文的進壹步修改、完善和補充。

二、“解釋”、“規定”、“裁定”、“批復”和“決定”是司法解釋的五種形式。

1.司法解釋對審判工作中如何適用某壹法律或對某壹類案件或某壹類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是以“解釋”的形式出現的。

2.根據立法精神,司法解釋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範和意見采取“規定”的形式。

3.規範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的司法解釋可以采用“規則”的形式。

三、司法工作中的“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包括:

1.說明法律條文不夠具體造成理解和執行困難的問題。

2.由於情況的變化,某壹類案件的處理依據因理解不同而需要說明。

3.為了統壹審理案件的標準,解釋在具體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執行某些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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