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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相親的法律風險?避免沖動的懲罰

壹年壹度的“5.20”“5.21”又來了。隨著春暖花開,萬物復蘇,很多少男少女蠢蠢欲動,“沖動”的時刻又開始了。“沖動”屬於“沖動”,但別忘了這裏面有壹些法律風險。

絕大多數人都是自帶物件。當然,也不排除某些單身或有思想的人想在這壹刻“放縱壹下”。但是,壹旦涉及金錢交易,就是違法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 ~ 15日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而如果其中壹人患有淋病、梅毒等性病,則可構成傳播性病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既然說的是“約”,沒有強迫,但不代表不會強奸。

如果約會對象在14周歲以下,即使對方百般同意,甚至主動勾引,男方只需要知道這件事(法律上的知道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那麽對不起就構成強奸。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應當認定為強奸罪,從重處罰。

所以,如果不能確定對方的年齡,最好先看看對方的身份證。

這首先在道德上應該受到譴責。從法律角度來說,可能不僅構成犯罪,還存在民事法律風險。

如果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與配偶同居,就違反了《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雖然只要不是以夫妻名義結婚或者沒有登記就不會構成本罪(除非涉及現役軍人配偶,可能構成破壞軍婚罪),但也難逃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了夫妻的忠誠義務。如果離婚是因為壹方出軌,另壹方在分割財產時不僅可以要求多分(1687條),還可以要求另壹方賠償損失(1091條)。

當妳兩情相悅的時候,妳喜歡我,但後來我們分手了,甚至成了敵人,這並不罕見。

這個時候,很多人會要求甚至起訴要求返還之前發的紅包。如果這個紅包沒有特別的意義,接受者很難理解。因為根據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舉證責任是倒置的,收紅包的壹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但如果這些紅包有特殊含義,那就不壹樣了。比如我們常說的520,521,1314,內涵豐富,可以認為是禮物。捐贈的款項屬於動產,壹旦收到即生效,不可撤回。

壹般來說,男女自願發生性關系不算犯罪,只是道德評價的範疇。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使男女自願發生性關系,也可能構成犯罪。

司法實踐中,在以下五種情況下,即使男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其行為也會構成犯罪。

壹般來說,與已婚婦女發生性關系不構成犯罪,但如果長期以夫妻名義與已婚婦女同居,可能涉嫌重婚罪,最高判兩年有期徒刑。

如果壹不小心,已婚婦女的丈夫是軍人,那麽妳的行為可能涉嫌破壞軍婚。最高刑罰是三年監禁。

而重婚罪壹般需要當事人向當地法院提起自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否則不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聚眾淫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這裏的聚會壹般指三人以上。

根據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婦女稱為幼女。考慮到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事物的能力,容易受到傷害,我們需要貫徹特殊和優先保護的原則,切實維護她們的合法權益。

所以規定14歲以下的女性也是幼女無性自主。所謂性自主,也叫性自由,是指女性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建立、維持或終止性關系。

換句話說,女人選擇什麽時候和誰發生關系,取決於她自己的意願。14歲以下的女孩沒有性自主權,所以與14歲以下的女孩發生性關系,即使她願意,也會構成強奸罪。

精神病女性和14周歲以下的女孩壹樣,也沒有性自主權,與精神病女性發生性關系,無論精神病女性是否願意,也構成強奸罪。

根據《刑法》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子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自願與該未成年女子發生性關系的,構成負有照顧責任的人的性侵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是男女自願發生性關系的五種特殊情況,也可能構成犯罪。

隨筆/不變的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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