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 1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 2月1日起施行。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建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相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第二章建設項目的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期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預評價: (壹)非煤礦山建設項目;(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利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業、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項目固有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對安全生產的影響;(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方面的相互影響;(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4)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除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相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第十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並編制安全專篇。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盡可能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安全設施的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設計依據;(二)建設項目概況;(三)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危險、有害程度和周圍環境安全的分析;(4)建築和場地布局;(5)重大危險源的分析、檢測和監控;(六)安全設施設計中采取的預防措施;(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八)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九)技術、設備和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10)安全設施專項投資估算;(十壹)安全預評價報告中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十二)預期效果和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十三)可能發生的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四)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告和安全條款;(五)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將相關文件移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告和安全條款;(三)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第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壹)沒有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三)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四)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進行設計的;(五)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建議,且未進行充分論證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獲批準的,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後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重新審查。第十六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批;未經審查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壹)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材料、設備發生重大變化的;(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並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3)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第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審查,並形成書面報告,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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