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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外國投資方向的規定

第壹條為引導外商投資方向,使外商投資方向與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投資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項目)。第三條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根據實際情況,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修訂並公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是指導外商投資項目審批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相關政策的依據。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四類。

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允許不鼓勵、不限制、不禁止的外商投資項目。允許的外商投資項目未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壹)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以及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行業的;

(二)屬於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改善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三)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市場,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四)屬於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可再生資源,防治環境汙染的新技術、新設備;

(五)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人力資源優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壹)技術水平落後;

(二)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勘查和開采;

(四)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行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壹)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公眾利益的;

(二)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於土地資源的保護和開發;

(四)危及軍事設施安全和效能的;

(五)采用中國特有的技術或工藝生產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可規定外商投資項目“限於合資、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對控股”。

限於合資、合作是指只允許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中方控股是指外商投資項目中方投資者投資比例之和為565,438+0%或以上;中國的相對控股意味著中國投資者在外國投資項目中的投資比例之和大於任何外國投資者。第九條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外,鼓勵外商投資項目從事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礎設施(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鐵路、公路、港口、機場、城市道路、汙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的建設和經營。)投資大、回收期長,經批準可擴大相關業務範圍。第十條凡產品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同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第十壹條對確能發揮中西部地區優勢的允許類和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條件可適當放寬;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可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惠政策。第十二條按照現行審批權限,外商投資項目根據項目性質分別由發展計劃部門和經貿部門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備案。其中,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相應主管部門審批,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該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涉及配額和許可證的外商投資項目,必須先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申請配額和許可證。

法律、行政法規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序和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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