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政府能否購買向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服務?
答:不是,壹些地方以變相舉債融資名義購買服務,存在違法違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超越管理權限、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
法律依據: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令號財政部102):下列項目不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行的事項;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的政府采購,以及打包工程和服務的項目;
(4)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人員的招聘、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設置公益性崗位;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其他事項。
Q2:政府可以購買“壹標三年不變”的服務嗎?
答:是的。建議在采購文件中規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壹年內,本項目使用三年壹次,每年簽訂壹次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年內有效”等等。
法律依據: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令號財政部102):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履行期限壹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資金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簽訂履約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Q3:政府能否購買城市路燈升級和維護服務?
答:不能,財政部已經發文禁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購買貨物和工程建設。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確定的服務範圍實施,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和相關裝修、拆遷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構築物。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信、水、電、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預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項目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嚴禁將建設項目和服務打包為政府購買服務。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確需使用財政資金的政府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執行。
Q4:不需要增加政府采購項目。我們還需要審計嗎?
答:是否進行審計與添加無關,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充分行使審計監督權。
法律依據:
第六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Q5:公益機構需要開通專門的服務熱線。他們必須去政府購買服務嗎?
答:不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項目應為政府購買服務,單位可采用服務外包方式申請政府購買服務。
法律依據: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令號財政部102)第八條使用事業單位、由財政撥款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者和承擔者。
《政府采購法》規定了哪些行政處罰?
答: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中的上級對下級、監察機關或人事部門依法給予違反政治紀律的公務員的處分,是行政機關對故意或過失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的法律制裁。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級、撤職六項。《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給予處罰並通報”“依法給予處罰”。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通報。
(壹)未經公開招標,擅自以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區別或者歧視供應商;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談判;
(五)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未與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Q7:為了更好地實施自行采購,采購方如何制定內控管理體系?
答: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和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65 438+06]99號)規定,采購人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包括預算規劃、需求提出和確定、采購方式和代理機構選擇、內部管理監督等。政府采購內控管理制度的合法性主要取決於“依法政府采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政府采購參照法律”是否有規則和限制。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合法,由采購人依據相關法律和制度進行判斷,並報相關部門(財政、紀檢監察)備案。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規定,采購人應當做好政府采購業務內部歸口管理和下屬單位管理工作,明確內部工作機制,重點加強采購需求管理、政策執行管理、信息公開管理、績效驗收管理和結果評價管理。
Q8:政府采購法是否適用於因嚴重自然災害導致的緊急采購?
答:不適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在2020年支持新冠肺炎抗擊疫情的緊急采購中,財政部辦公廳先後下發了《關於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123號)和《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政府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0〕29號),指出要控制所需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以及進口物資的采購。在2020年2月4日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緊急采購已被納入政府采購法的適用範圍。
法律依據: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疫情防控采購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規定,
壹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以滿足疫情防控需求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以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購買進口物資不需要審批。
二、采購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采購內部控制機制,在保證采購及時性的同時,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采購質量。
三、采購單位應加強對疫情防控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和憑證的管理,並妥善保存備查。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采購單位和采購人員有徇私舞弊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
問題9:采購活動的記錄應該包括什麽?
答:采購活動記錄包括:采購項目的類別和名稱;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說明理由;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和理由;評標標準和確定中標人的理由;廢標原因;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相應記錄。
法律依據: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項目的類別和名稱;
(二)采購項目的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和理由;
(五)評標標準和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六)取消標的原因;
(七)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相應記錄。
Q10:常見格式文本中的“不可抗力”是什麽意思?
答: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為,如征收和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和騷亂。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