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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願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發展誌願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誌願服務以及與誌願服務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地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共服務。第三條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誌願服務所需經費,推動誌願服務向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發展。第五條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要建立誌願服務協調機制,加強誌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經驗推廣。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誌願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誌願服務相關的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誌願服務工作。第二章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第六條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開展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第七條誌願者可以註冊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通過誌願服務組織。

誌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第八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誌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九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需求,促進行業交流,推動誌願服務發展。第十條在誌願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 * *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 * *產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三章誌願服務活動第十壹條誌願者可以參加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也可以依法自行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第十二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招募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招募時應當說明真實、準確、完整的誌願服務相關信息以及誌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第十三條需要誌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誌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與誌願服務有關的信息,說明誌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核實相關信息,並及時給予答復。第十四條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誌願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措施。第十五條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應當與誌願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誌願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誌願服務。第十六條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和技能,應當對誌願者進行相關培訓。

開展專業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範。法律、行政法規對誌願服務活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誌願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第十七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為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解決誌願者在誌願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誌願服務組織在安排誌願者參加可能造成人身危險的誌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十八條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可以使用誌願服務標誌。第十九條誌願服務組織在安排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如實記錄誌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誌願服務、培訓、表彰獎勵、評價等信息,並按照統壹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

誌願者需要誌願服務記錄證明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根據誌願服務記錄免費、如實出具。

誌願服務信息記錄和出具誌願服務記錄證明的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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