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後,聯合國誌願人員組織向中國派遣了從事衛生、地理、環境、計算機和語言等各個領域的誌願者。之後,中國逐漸發展出社區誌願者組織形式的誌願服務組織。1993 * * *共青團中央決定啟動中國青年誌願服務,誌願者在扶貧、防災、科教、文化衛生、環境保護、城市社區建設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誌願服務條例》。之後,吉林省、江蘇省、浙江省、海南省等地區陸續通過了《誌願服務條例》。2065438+2007年8月,國務院發布《誌願服務條例》,標誌著我國誌願服務逐步走向成熟。
2017 12 1《誌願服務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誌願服務以及與誌願服務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地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共服務。”第六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開展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從上述規定來看,原則上只要其行為屬於自願、無償向社會或他人提供的公共服務,就應當認定為誌願者。
二、誌願者因防疫活動感染新冠肺炎,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國務院發布的《誌願服務條例》沒有將誌願服務活動與工傷保險待遇直接掛鉤。2009年6月5438+2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誌願服務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誌願者在誌願服務活動中受到重傷或者死亡,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四川省見義勇為保護和獎勵條例》規定的,依照本規定處理。”根據這壹規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誌願者,在誌願服務活動中受到重傷或者死亡的,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其他地區,誌願者在誌願服務活動中遭受嚴重傷害或死亡。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還是需要回到《工傷保險條例》中去找依據。
2010年6月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三)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解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的概念。《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5年4月征求意見稿)第61條規定:“勞動者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規定:“因見義勇為行為致殘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筆者認為應當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進行搶險救災等活動”的法律內涵。在地方性法規中,《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屬於本條例所稱的‘見義勇為’。”工人們作為誌願者,在新冠肺炎疫情災難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以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對於那些表現突出的人,筆者認為可以視為見義勇為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依法認定為工傷。
但條例規定,將工傷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是,誌願者具有工人身份。如果是不屬於職工身份的在校學生或高校離退休人員,顯然不在《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範圍內。因此,只有少部分自願行為可以認定為工傷。
第三,誌願者申報工傷可能遇到的現實困境
雖然誌願者在防疫活動中因新冠肺炎感染申請工傷認定有法律依據,但在實踐中可能會遇到困難。
壹小部分誌願者因誌願服務受到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2010年6月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當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時,須向社保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含事實勞動關系)、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民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上述材料中需要證明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項:壹是誌願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二、誌願者受傷並經醫學診斷證明;3.誌願者的傷害是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造成的。可見,並不是所有因誌願服務受到傷害的誌願者都能被認定為工傷。部分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誌願者與用人單位不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其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部分誌願者的誌願服務行為無法提供民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社保行政部門無法認定其行為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此無法認定為工傷。
以職工身份申請工傷的誌願者,可能會被單位封殺。如果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死亡)的絕大多數工傷保險待遇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將大大減輕用人單位的壓力,並可能欣然為其申報工傷。但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所有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員工因誌願服務受到傷害,他們將承擔全部責任。可想而知,這是無法接受的,很可能會導致訴訟。
很難證明誌願服務與傷害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以國網江西寧都供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網寧都供電公司)不服寧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寧都縣人力社保局)處理決定案(案號:(2014)寧刑初字第07號)為例。本案第三人李系原告國網寧都供電公司正式員工。2008年2月11日至2月13日,李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防冰搶險工作,後因雙下肢麻木、發冷、疼痛到寧都縣人民醫院就診。之後,李壹直在治療。2009年4月,李在北京協和醫院接受治療。在15年5月,他的右下肢在膝蓋以上被截肢。因無法認定李某傷殘與2008年2月抗冰救災工作中遭受重度寒流侵蝕有直接因果關系,寧都縣人社局決定不認定李某的申請為工傷。後申請行政復議和司法鑒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作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決定,要求寧都縣人社局申請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寧都縣人社局調查後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之後李某再次起訴,寧都縣人社局於2014年5月7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李某“視同工傷”。原告國網寧都供電公司不服工傷認定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4,110,10,本院決定維持被告寧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該案歷時六年,工人最終得到了工傷認定的支持。這壹過程的艱難令人遺憾。而像何輝這樣的誌願者,其居民死亡殯葬證明顯示死因是呼吸循環衰竭,可能根本不用診斷為新冠肺炎就可以火化。即使確診了,如何證明是在誌願服務期間感染的,這是個大問題。不難想象,誌願者要證明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和誌願服務有直接因果關系會有多難!
四、除工傷保險待遇外的其他救濟渠道。
見義勇為傷亡人員可以領取撫恤補助。《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65 438+02]39號)規定:“三。認真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撫恤;視為工傷的,享受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和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級中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壹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發放,所需資金通過見義勇為專項基金解決;尚未建立見義勇為行為專項基金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對見義勇為傷殘人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落實相應待遇。”根據這壹規定,見義勇為犧牲、負傷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因公犧牲等情形的,可以享受遺屬專項補助、壹次性補助等相關待遇。
如果慈善組織為誌願者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誌願者可以獲得相應的保險理賠。《慈善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為誌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其合法權益。慈善組織在安排誌願者參加可能造成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於慈善組織安排參加慈善服務的誌願者,慈善組織應當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發生人身意外,保險人應進行相應的理賠。
誌願者可以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如果沒有侵權人,可以要求慈善組織給予適當的賠償。《慈善法》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誌願者在參與慈善服務過程中,因慈善組織的過錯受到損害的,慈善組織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江蘇省誌願服務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在誌願服務中,誌願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損害的,誌願服務組織可以協助其依法獲得適當賠償。”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有過錯,造成誌願者損害的,誌願者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誌願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遭受損害,可獲得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