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1.三方協議試用期常見勞動爭議。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終止。這時候用人單位就會和他們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服務期、工資待遇等福利待遇。合同簽訂後,雙方正式確定勞動關系。在上述協議中,試用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所以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提醒畢業生註意以下幾點:(也就是說,壹般順序是先簽三方協議,報到時再簽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了相關事項和試用期。而且,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或試用期後拒絕,需要列出相關證據!)
2.三方協議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於勞動者初次就業或重新就業時變更工作崗位或工種的,續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違約金。
國家機關、高等院校、醫藥科研院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壹年試用期,企業、公司(含外企、合資、私企)采用試用期,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采用試用期。15 -6個月。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不能。試用期具有強制性,試用期由雙方約定。
3.三方協議試用期內辭職
試用期稱為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期間都可以檢查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有相對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時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權利,所以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行為,法律壹般認定這種約定無效。
4.三方協議試用期內的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必須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裏畢業生要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不需要提供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必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帶來的壹切法律後果。
5.三方協議的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兩個試用期是違法的。
6.三方協議中,只簽試用期合同,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沒有勞動合同是不允許簽訂試用期合同的。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北京有規定: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滿,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倒簽(比如試用期壹月,合同期可以倒簽為壹年,根據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此外,《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專門規定。
就業協議書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雇傭關系的正式文件,本質上是壹種特殊形式的勞動合同。三方協議壹旦簽訂,就意味著大學生的第壹份工作基本確定。所以應屆畢業生要特別註意簽約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