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法理學的作用是什麽?

法理學的作用是什麽?

法理學除了“啟發和確立法律觀念”的功能之外,對法律實踐還有什麽作用嗎?有什麽作用?這也是壹個需要回答的問題。法理學大師們對法理學及其功能做了許多解釋。其中我認為美國法學家德沃金教授在法理上做了透徹的闡述。

德沃金教授說:“法律的壹般理論必須是抽象的,因為它們旨在解釋法律實踐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結構,而不是法律實踐的壹個具體方面或部分。除了抽象之外,它們還是建設性的解釋:它們試圖充分解釋整個法律實踐,同時試圖在證明法律實踐和這種實踐的最佳論據之間保持平衡。因此,不能在法理學和判決或法律實踐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間劃出固定的界限。法律哲學家爭論的是任何法律論證必須具備的壹般要素和解釋基礎。我們可以從反面來談。任何實際的法律論證,無論其內容多麽具體和有限,都是采用法理學提供的壹個抽象的依據,而當這些對立的依據相互矛盾時,法律論證只能采用其中的壹個,反對其他的。所以,任何法官的意見本身都是法律哲學的碎片,即使哲學被掩蓋了,人也只能被壹系列事實所引用和支配,同樣如此。法理是判決的壹般部分,即任何依法判決的無聲序幕。”

德沃金說:“不能在法理學和判決或法律實踐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間劃壹條固定的界限...任何實際的法律論證,無論其內容多麽具體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學提供的壹個抽象基礎,而當這些對立的基礎發生沖突時,法律論證只能采用其中的壹個,反對其他的。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見本身都是法哲學的壹個片段...法理是判決的壹般部分,即任何依法判決的無聲序幕。”在德沃金教授的這篇精辟論述中,他形象地表達了法理學與法律實踐的關系以及法理學對法律實踐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對那些認為法學在法律實踐中無用或者認為法律實踐不需要法學的人會不會有壹些教育和啟發作用?

法理學雖然是抽象的、概括的、壹般的、普遍的、理論的,但法律實踐不能沒有法理學。試想,如果壹個立法者沒有對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洞察,沒有對法律的深刻預見和對社會關系對法律的需求的準確判斷,又怎麽可能創造出社會所需要的法律呢?如果壹個立法者不了解法律規範的科學合理結構,不了解立法的壹些技術要求,如何從事具體的立法工作?立法者對法律的目的和價值沒有深刻的理解。他怎麽能創造出壹部具有民主、公正、公平、正義等價值觀的法律呢?諸如此類。再比如,壹個執法者,或者說壹個法官,如果沒有對法律的精神、價值觀、理想、原則的深刻理解,又怎麽可能公正執法呢?特別是在法律有漏洞、有空白、有不完善的情況下,他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公正裁判案件,體現了法律的哪些原則、精神和價值?即使對於壹個守法的人來說,如果他沒有樹立正確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沒有對法律的信仰,又怎麽可能守法和運用法律呢?這些都需要法學的基本素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德沃金宣揚法理學與判決或法律實踐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間沒有固定的界限。它們相互滲透,法理學滲透於法律實踐,法律實踐與法理學密不可分。德沃金進壹步說,任何實際的法律論證,無論其內容多麽具體和有限,都是采用法理學所提供的抽象基礎,這裏所說的“抽象基礎”是法理學所建立的壹套抽象理論。具體的法律論證需要采用法理學提供的抽象理論。當這些抽象理論之間存在矛盾時,法律論證只能采納其中壹種,反對(排斥)其他理論。

布萊克的法律詞典從另壹個角度論述了法理學在破案中的作用。字典的作者說:“當實際選擇的兩個法律條款似乎對壹個新的或困難的案件的解決具有相同的適用性時,那麽也許,並且通常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考慮這些規則在適用於此類案件時的最終影響(效力),然後選擇能夠對社會產生最大利益的規則。”

德沃金說:任何法官的意見本身都是法哲學的壹個片段,即使哲學被掩蓋起來,人們也只能被壹系列事實所引用和支配。事實也是如此。法理是判決的總論部分,即任何依法判決的無聲序幕。有人可能會認為德沃金所說的這種情況是判例法制度下的慣例,而在成文法主導的國家,判決中最重要的是案件事實和法律條文的引用。不需要解釋更多的原因。我國現行法律判決主要由法院確認的案件事實和適用於案件的法律規定構成,很少對判決理由進行說明。雖然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強調要加強判決理由的要素,但總體上沒有太大改善。我認為,無論是判例法傳統還是造法國家,壹個完整的判決都不可能沒有判決的理由。判決理由是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分析,適用的法律規定,作出這樣的判決而不是作出其他判決的理由和依據的集合。壹切法律判決的“理”,都體現在判決的這個理上。英國女王的法律顧問路易曾寫道:“陳述判決理由是公平的本質。在現代民主社會,越來越多的人承認,被判刑的人有權知道判決是如何作出的。”即使在造法國家,如果承認法律無法設定所有可能的情況,法律也總有不完善的地方。那麽,當壹個新的案件出現,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引用的時候,要處理它,就必須運用法理學中的法律原則、法律推論、正義理念進行實際處理。並且最終會體現在判決書的判決理由上。例如,美國紐約最高法院在埃爾默為獲得繼承權而殺害祖父壹案中,經過法官們的激烈辯論,最終以壓倒性多數同意了厄爾法官確立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能從他的錯誤行為中獲益。這是壹個典型的法理學命題。也成為了從此以後裁判案件的法律原則。這無疑是比機械理解和執行遺囑繼承法更合理、更偉大的法律進步。這壹法理命題和原則確立了新的發展:遺囑法應理解為通過殺人來否定繼承權。從中可以看出,法理學在法律實踐和法官裁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法律判斷都必須以“理性”為基礎

由此可以逐漸了解和認識到法學對於我們這些學習和研究法學,將來可能以法律為職業的法律人的意義和作用,從而提高我們學習這門被稱為法學的學科的興趣和熱情。

  • 上一篇:3個法律案例問題,希望盡快給出答案,高分!
  • 下一篇:法律學術論文的主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