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甲方、丙方、乙方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有哪些措施?多種違法行為如何處理?請說明理由。
b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法律責任。
a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和毆打他人。
c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
a的兩個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應分別裁定,共同執行,但不屬於行政拘留。
c的行為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並可處以1000元的罰款。
當地派出所巡邏,直接傳喚三人到派出所。下午15到達派出所後,甲乙雙方要求聯系父母,警方未予許可。民警分別詢問三人後,發現他們的說法大相徑庭,於是將三人叫到壹起當面對質,繼續詢問調查。當晚22時許,A的母親聽說兒子在派出所,前來要求見兒子。派出所的警察拒絕了,因為A正在接受調查。第二天下午16,警方結束調查。三天後,派出所對甲方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並於當日執行,但沒有處罰丙方..
問題:2。本案中公安機關及其幹警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做法?請說明理由。
1.行政拘留不適用於未成年人。2.派出所調查拘留三人超過24小時,傳喚應該不超過24小時。。3.甲方作為未成年人,應當允許其會見監護人,甲方和乙方作為未成年人,接受訊問時應當有監護人在場。。4.如果甲方是初犯,應指導家長嚴格管教甲方的搶奪行為..5.乙方將張推開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責任。6.丙方可以治安罰款。
(2)段某(男,25歲)與李某(女,24歲)確立戀愛關系後經常因瑣事爭吵。2011 8月14日晚,李與段再次發生激烈爭吵。段將李打傷,鄰居趙、韓、王上前制止,將李送往區醫院,並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鑒定,李為輕微傷。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段某立案偵查,並將段某傳喚至公安機關訊問。12小時期滿後,公安機關將傳喚期限延長至24小時。第壹次訊問後,公安機關決定對段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間,段潛逃外地。公安機關決定對其電話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進行監聽,隨後對段實施逮捕,並將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變更為逮捕。公安機關在段被捕後再次接受訊問時,告知他有權聘請律師。段的父親為他聘請了律師徐,但當律師要求會見段時,公安機關以律師不是段聘請的為由拒絕。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李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公安機關駁回,並告知在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時直接向人民法院立案。之後,李與段主動和解。
問題壹:公安機關對段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不正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如下: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
3.群體性、系列性、跨地區重大刑事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的重大刑事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依法可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公安機關對正在通緝或者已經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壹個都沒有
問題二:公安機關將對段采取的強制措施變更為逮捕是否正確?請說明原因。
不正確。段逃脫了。逮捕要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只能執行,不能變更。
問題三:除了上述問題,本案中公安機關辦案還有哪些錯誤做法?請指出並說明理由。
1、12小時期滿後,公安機關將傳喚期限延長至24小時。
《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除案情特別重大復雜外,傳喚、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段的父親為他聘請了律師徐,但當律師要求會見段時,公安機關以律師不是段聘請的為由拒絕。公安機關違法。
3.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李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公安機關駁回,並告知在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後,應當在第壹審判決宣告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公安機關違法。
問4:李與段自願和解,公安機關如何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3)甲因搶劫罪於3月被判刑1999,2014年3月出獄後不思悔改。2015,1年6月的壹天,A用萬能鑰匙在某小區開了壹輛價值30萬的豪車,然後找到朋友B告訴他車被偷了,要求幫他保管。乙方要求甲方將車開到其位於郊區的倉庫,並要求甲方將車鑰匙交給乙方保管。有壹天,B在車上發現了壹個公文包,裏面有壹個國家機關印著絕密字樣的三份文件、壹張信用卡(背面有密碼)和壹條金項鏈。B為了炫耀,將上述證件內容發布到網上,並將金項鏈據為己有,用信用卡在商場購物2萬余元。B以每月5000元的價格將車租給表弟C後,獲利1,000元。
問題:1,甲和乙的行為構成什麽罪?量刑的情節有哪些?並說明原因。
a構成盜竊罪,屬於累犯,應從重處罰。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乙方明知車輛是甲方盜竊的,還提供存放的場所,構成掩飾、隱瞞犯罪的;私自將車內物品占為己有,屬於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使用盜刷的信用卡構成盜竊罪;二是將國家機關用公文包打印絕密字樣的文件內容發布到互聯網上,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應當數罪並罰。
公安機關接到失主報案後,將A某抓獲並羈押在看守所,而B某在逃。甲方律師C準備會見甲方,看守所要求其提供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和C的身份證復印件。c按要求提供並滿足A。兩天後,C找到辦案民警丁,希望查閱案卷材料。在協商過程中,C允許丁復印部分案卷材料。之後,民警將A某關入看守所,再次前往公安機關訊問室進行訊問。根據A的供述,警察E和G搜查了B的住所,B的妻子拒絕搜查。警員E要求街道幹部將B的妻子帶走,並與g壹起搜查了B的住處,搜查後未發現犯罪證據。警察E和G回到單位,向領導口頭報告了搜查情況,但沒有做檢查記錄。
問題:2。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存在哪些錯誤,說明正確的做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要求,存在以下問題:
(1)要求律師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是錯誤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2)丁方要求丙方查閱案卷材料,在查閱過程中出現部分材料復制錯誤。刑事訴訟法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
(3)警察把A關進看守所,再次到公安機關審訊室審訊。《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
(4)搜查B住所未依法批準搜查證的,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5.當B的妻子拒絕搜查時,警員E要求街道幹部將B的妻子帶走,並與耿壹起搜查了B的住所。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搜查的時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應當在場;
(6)對於不制作搜查筆錄的錯誤,刑事訴訟法規定,搜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