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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管轄權的區域歸屬

法律主觀性: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第九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賣淫、嫖娼、賭博、毒品案件除外。移送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時,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移交前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第十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行政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第十壹條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 * *的同級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指定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公安機關。

法律客觀性:

治安案件管轄是指公安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及其所屬執法部門在偵查治安案件中的職權劃分。治安案件管轄是我國公安法制建設中的復雜難題之壹。從公安機關的職責權限要求來看,管轄權應當由法律界定,但管轄權的確定並不意味著賦予和界定處罰主體的執法資格。另壹方面,治安案件管轄的確定也是為了明確處罰主體在運用法律手段行使處罰權過程中的具體權限、義務和法律責任。現行《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治安案件的管轄,應當適用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三個目的:壹是明確規定行政案件的管轄。有利於防止治安處罰主體推卸責任,放縱應當查處的案件;二是為了有效防止處罰主體“越俎代庖”,照顧不該照顧的案件,造成處罰權混亂,即越權、濫權;三是有利於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監督、制約和糾正,使監督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治安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地區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區域管轄權。或者說“碎片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在特定行政區域內查處治安案件、實施治安處罰權的權限劃分。《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公安機關,即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這壹管轄權的設立是科學合理的,符合公安執法的實際情況。法律對此作出了規定,原因如下:這個管轄原則是建立在邏輯法理基礎上的,因為任何涉及法律的問題都要以行為為基礎,沒有行為理論管轄就脫離實際。這壹管轄原則充分體現了行政效率原則,因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認定主要取決於違反者的主觀因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過程和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的分析判斷。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除了認定違法事實外,還應考慮處罰的範圍和種類,這與處罰環境密切相關。因此,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有利於及時準確地發現、認定和制裁違法行為,降低調查取證、執行處罰等環節的成本,降低治安處罰成本。世界上所有國家,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在立法和執法實踐中遵循對非法行為的管轄權原則;無論是在民事領域還是在行政領域,行為發生地的主權代表根據行為發生地的法律行使國家權力,已經成為國際社會遵循的規則。而且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法律規定和適用上盡量與其他國家壹致,有利於與世界其他國家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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