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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單位秩序條款

壹、擾亂單位秩序的治安處罰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壹般是指多次擾亂本單位秩序或者造成較大影響和嚴重後果的情形。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認定l .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且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該行為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具體指機關、團體的工作秩序,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秩序。侵權的對象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行為人往往試圖通過實施這種行為向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施壓,制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無理要求或發泄不滿。2.擾亂單位秩序,客觀上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影響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尚未造成嚴重損失。幹擾是指幹擾和破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從而影響其正常工作。騷亂既有暴力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破壞行為如下:(1)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砸毀辦公用具、物品、門窗,毀壞文件、資料。2 .糾纏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工人、教師、科研人員等。非暴力擾亂行為體現在:1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起哄、鬧事、辱罵。(2)擅自關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入通道。(3)占用辦公室、實驗室、教室、生產車間等工作場所。擾亂必須有壹定的社會後果,即“工作、生產、商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比如,壹些違紀被辭退員工拒絕接受企業的正確處理,無理糾纏,導致企業生產不正常;部分患者或家屬利用醫療事故在醫院大吵大鬧,不聽勸阻,影響了醫院的醫療工作。該行為的前提是未造成嚴重損失,即未造成停產停業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等其他情形。行為人的擾亂行為經有關人員勸阻後停止的,沒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責任年齡是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的最低年齡,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比如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罪。犯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育。”《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也規定了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年齡主要依據《行政處罰法》關於責任年齡的規定。鑒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屬於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年齡只分為三個範圍:14周歲以下,14周歲至18周歲,18周歲以上。與刑法不同,14到16的範圍沒有界定。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責任年齡的規定,要註意以下幾點:壹、已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獨立承擔行政處罰及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二、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按照最低標準進行處罰。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某壹行為的處罰設定了5日至10日的拘留期限,那麽較輕的處罰壹般是5日拘留。所謂減輕處罰,就是在法律規定的最低處罰幅度的基礎上,進壹步減輕處罰。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某壹行為的處罰設定拘留期限為5日至10日,那麽減輕處罰可以拘留5日以下。需要說明的是,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上述規定增加了減輕處罰的規定,更有利於這個年齡段的違法者,賦予了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三、未滿14周歲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後果。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對行為人不予處罰,但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治安管理處罰法》上述規定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區別在於:(1)前者規定對行為人不予處罰;後者規定犯罪者應免受懲罰。(2)後者受訓誡,前者不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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