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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的適用與法律規則相比有什麽特點?

在法律中,哪些是法律原則和規則,什麽時候適用法律原則和規則。它形成了法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靈活性、不確定性和復雜性。構成了訴訟案件重復、分歧、難辨是非的原因之壹。但它是衡量法律人水平和基礎的試金石。我問過很多律師和法官,但能回答以上問題的不多。更少有人能熟練掌握和運用上述理論。究其原因,律師只願意關註炒作包裝,渴望市場發展,很難有時間和精力關註理論研究和經驗總結;滿足於普通案件的完成和眼前的收入,不願意花太多時間去提升自己。這樣壹來,妳可能會賺很多錢,但是業務水平卻很難提高。壹般案件完成沒有問題,疑難案件可能會瞎折騰,糊塗和尚可能會跑糊塗案。

法律原則的作用是:

1.指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

2.補充法律漏洞,加強法律的監管能力。

3.法律原則是確定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範圍的基礎。可以防止因適用不合理的法律規則而導致的不良後果。

例如,法律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平等賠償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在國際範圍內具有很大的普遍性。

法律原則所規定的,表面上看起來是大而不合理的空洞內容,所以沒有真正的實際作用。但不是妳想的那樣。

二戰結束後,盟軍將德國和日本法西斯戰犯分別送交紐倫堡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時,壹些被告不約而同地出現為自己辯護,理由是執行國家法律或國家元首命令是軍人的天職,不構成犯罪。這種抗辯雖然在當時的德日實在法中不無道理,但卻不符合人類存在的公理和人類平等待遇的古代法律原則。因此,法庭仍然給戰犯定罪。可以說,二戰後對法西斯戰犯的審判,典型地體現了人類公共理性法律原則對某些特定國家法律規則的勝利,也顯示了法律原則在法律上的實際適用性。

著名的裏格斯訴帕爾馬案(裏格斯?在v.Palmer壹案中,關於立遺囑人(遺囑人)帕爾馬在殺死立遺囑人(其祖父)後是否有繼承權,有許多完全不同的意見。其中壹種意見是:根據紐約州遺囑法的壹般規定,似乎即使繼承人殺死了遺囑人,除了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外,也不應剝奪其繼承權。但是,法律規則的背後還有壹個更重要的法律原則:“法院表示,在‘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背後可以找到‘誠實信用’原則,在‘不得傷害他人’的規定背後可以找到‘保護個人權利’原則。同樣,繼承的規定也依賴於‘無過錯’原則。試想,遺囑法怎麽能容忍繼承人謀殺被繼承人,獲得遺產!所以,法律包含原則,違反原則當然就是違反法律。”這個案件的最終判決是帕爾馬敗訴,由此得出壹個重要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能從他的過錯中受益”。

當具體法律規則失去法律效力時,法律原則仍然具有效力,這樣法律原則就可以填補法律規則失效後的真空。當法律規則的內容存在明顯漏洞時,法律原則通過填補漏洞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當法律規範之間發生沖突時,應根據法律原則的壹般規定協調法律之間的沖突。當法律規則的內容模糊不清時,我們應該用法律原則來澄清。當法律規則沒有規定相關社會關系的調整對策時。

當壹項具體的法律規則因各種原因失去法律效力時,其他現有的法律規則不能作為其替代物。那麽,具體法律規則失效給人們的行為,尤其是司法活動帶來的困擾如何解決呢?如何在這種形勢下繼續保持國家法律秩序的統壹、和諧、壹致?這個任務只能由法律原則來承擔。這時,法律原則在人們的法律活動中起著明顯的作用。不再是法律範圍內的“幕後”,而是直接“管理朝鮮事務”。

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明確具體,重點是主體行為的* * *性質和各種條件(情況);其具體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中的“自由裁量權”。相比之下,法律原則的要求是籠統和模糊的,它沒有預先設定明確和具體的假設,更不用說設定了明確的法律後果。它只是對行為或判斷設定了壹些壹般性的要求或標準,而沒有直接講如何實現或達到這些要求或標準,所以在適用時有較大的空間供法官靈活選擇和適用。

在權衡法律原則的強弱時,有些法律原則從壹開始就是最強的,比如民法中的法律平等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就是常說的“帝王條款”。

從功能上看,法律規則比法律原則更明顯,即與原則相比,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而做出決定。因此,可以說法律規則構成了法律體系的壹個硬部分。沒有規則,法律體系缺乏硬度。另壹方面,法律原則也是法律制度和規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法律規則的來源和基礎;它們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缺陷和局限性,甚至可以直接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同時,法律原則通過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引導,既能保證個案的個體正義,避免剛性適用法律規則可能導致的實體不公,又能使法律體系具有壹定的彈性張力,更大程度上保持法律規則的穩定和穩固。總之,在法律原則的支持下,法律制度可以比制度的所有規則更具剛性和適應性。

首先,法律規則在體現法律的正義性方面有局限性。具體表現為:第壹,法律普遍性的負面效應使得法律只關註適用對象的壹般性而忽視其特殊性,而在壹般情況下能夠導致正義的法律規則在個別情況下不壹定是正義的,法律有時在獲得壹般正義的同時也失去了個別正義。第二,法律的正義價值是最重要的基本價值,法律應該體現正義。但在立法實踐中,由於立法者認識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實現絕對正義或純粹正義,嚴格依據法律規則適用法律也不壹定能充分體現正義。第三,由於各種因素,法律也有瑕疵和不完善之處。有缺陷的法律和不完善的法律不能完全體現正義。

其次,法律規則的適用有局限性。審判活動是法官對案件的法律適用,法官追求的是對案件作出公正、具體、明確、可執行的判決。然而,法律規則本身對各種社會關系的空白和盲點,使得法律本身的確定性無法與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相對應,從而導致法律與法律適用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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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規則的某些局限性可以由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的完善來解決,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還是要靠司法機關的發揮來彌補和克服。忠於憲法和法律是法官和律師的天職。法院和律師在審判實踐中首先要重視法律效果,這是任何其他效果的前提。但如果片面追求法律效果,機械地適用法律規則,有時會得到不公平的結果。這就要求法律人在訴訟中既要註重法律效果,也要註重社會效果,因為: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法律源於社會,又必須回歸社會;嚴格執法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是有效調整社會關系,不註重社會效果很難達到法律的目的;當前,在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時期,司法工作如果不註重社會效果,就會產生很大的負面效應;如果法律的適用不註重社會效果,反而會損害法律的權威,損害人民對法治的信仰。因此,我們應該自覺地把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作為自己的重要職責。這時,對法律原則和規則的理解、掌握和運用,就成了我們必須掌握的先進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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