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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條例》第50條詳細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治安管理的行為,也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第六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1)警告。

(二)罰款:壹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拘留:壹日至十五日。第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扣押的財物和違禁品應當物歸原主或者按照規定予以沒收,違反治安管理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按照規定予以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八條因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失或者傷害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第九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第十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第十壹條聾啞人或者盲人因身體缺陷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第十二條醉酒者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醉酒者處於醉酒狀態,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他人安全的,應當對其進行約束,直至其清醒。第十三條壹個人有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共同執行。第十四條兩人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教唆、脅迫或者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或者誘騙的行為處罰。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由單位負責人指揮,同時處罰該負責人。第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第十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重處罰:

(壹)後果嚴重的;

(二)脅迫、欺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的;

(四)屢教不改的。第十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所稱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擾亂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賭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第二十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非法攜帶、儲存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有毒、易燃、放射性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非法制造、出售、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經營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不改正的;

(五)組織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會等群眾性集會或者群眾性活動。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仍不改正的;

(六)違反渡口渡船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仍不改正的;

(七)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迫使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鐵路、公路、水路、堤壩上挖坑、放置障礙物、損毀或者移動標誌,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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