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中國奧委會”。英文名: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縮寫為“COC”。
第二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是以發展體育事業、促進奧林匹克運動為宗旨的全國性群眾性非營利體育組織,代表中國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在與國際奧委會、亞奧理事會以及國家和地區奧委會的關系中,只有中國奧委會有權在中國代表奧林匹克運動。
第三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在中國的土地上促進和發展奧林匹克運動。
第四條根據《國際奧委會奧林匹克憲章》,中國奧委會有權在中國舉辦的與奧林匹克運動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名稱、標誌、旗幟、格言和合唱,並有責任和義務保護上述奧林匹克名稱、標誌、旗幟、格言和合唱在中國境內不被非法使用。
第五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組織登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中國奧委會地址:北京市崇文區體育館路9號郵政編碼:100763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業務範圍:
(壹)依照奧林匹克憲章在全國範圍內發展和維護奧林匹克運動,宣傳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確保奧林匹克憲章在中國得到遵守。
(二)促進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的發展,鼓勵和支持婦女充分參與體育競賽和活動;
(三)代表中國代表團參加地區性、洲際性和全球性綜合性體育賽事,包括冬季和夏季奧運會、冬季和夏季亞運會和東亞運動會,以及其他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活動。在相關國家單項體育協會的配合下,選拔運動員組成中國奧運代表團參加上述運動會,並為代表團提供必要的費用和運動器材。
(四)協助其他全國性體育組織舉辦全國性綜合性比賽。
(5)反對體育運動中任何形式的歧視和暴力,禁止使用國際奧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禁用的藥物和方法。
(六)在中國選擇壹個適合舉辦奧委會、亞運會、東亞運動會等綜合性國際賽事的城市。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實行單位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壹)奧林匹克運動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代表人數應占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國際奧委會的中國委員是中國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3)體育界、運動員等社會各界代表。
第九條申請加入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成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支持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
(二)有加入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意願;
(3)在中國奧委會業務範圍內具有壹定影響力。
第十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中國奧委會執委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由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處頒發。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活動;
(三)獲得中國奧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國奧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選舉執行委員會;
(六)聽取和審議中國奧委會最後壹次全體委員會議的工作報告;
(七)提出修改《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的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奧林匹克運動在中國的發展和中國參加奧運會、亞運會、東亞運動會等綜合性國際賽事的情況。
(9)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中國奧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奧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中國奧委會報告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中國奧委會,並交回會員卡。
會員無故逾期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中國奧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成員嚴重違反《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的,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五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它負責: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司庫和會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全國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委員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每年召開壹次全國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執行委員會可以召開特別代表大會。
第19條全國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以簡單多數通過方為有效。如果票數相等,主席將作出裁決。
第二十條全國委員會會議選舉1主席、若幹副主席、1秘書長、若幹副秘書長、1司庫、若幹委員,組成執行委員會,主持中國奧委會日常工作。執行委員會每五年改選壹次。
第二十壹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秘書處(日常事務、對外聯絡);
財務部(隸屬市場開發委員會);
體育部(隸屬運動員委員會);
科學和教育部(包括反興奮劑委員會和醫學委員會);
新聞委員會;
奧林匹克學術委員會;
所有辦公室和分支機構都在秘書長的領導下工作。必要時可設立其他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執行委員會由國家奧委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中國奧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執委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五)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六)決定各類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七)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執委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執委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執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中國奧委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中國奧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法定代表。
中國奧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執委會(或常務執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執行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中國奧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4)授權副主席或秘書長代表中國奧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壹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執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經費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6)社會贊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經費必須用於《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五條中國奧委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中國奧委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資產。
第四十條中國奧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壹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的任何修改,必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中國奧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中國奧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中國奧委會終止協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五條中國奧委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在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七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於2000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065438+10月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十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自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