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六章第81條對長租公寓監管、租房貸款、網絡房源發布、群租房等熱點問題進行了規範。特別是在房租上漲較快的時候,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措施規範住房租賃市場。這也是住建部公示《住房租賃條例》後,首個公開的地方版《住房租賃條例》。
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到,征求意見稿重點規範租房行為,保障租購同權。
根據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在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前,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法律文件,配合承租人實地查看房屋,並告知承租人房屋裝修完成時間。
屬於這四種情況的房屋不得出租居住:屬於違章搭建;被鑒定為危險建築的;室內裝修空氣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據了解,這是室內裝修空氣質量首次不達標,已被明確列為禁止出租。
征求意見稿統壹規定,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賃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數額壹般不超過1個月租金。
同時,北京將建立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出租人應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在線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同步完成住房租賃登記和租賃備案。
此前住建部公布的《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到,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北京版的規定詳細說明了必要的措施。
征求意見稿提出,本市應當建立租金監測和發布機制。住房租金快速上漲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房屋租金上漲、查處尋租行為等措施,規範住房租賃市場。如有必要,可實行傭金或租金指導價。
對於長租公寓的監管,征求意見稿從準入門檻、資金監管、限貸、違規處罰四個方面做了規定。
包括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需要具備相應的資金、專業人員和管理能力;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單次租金金額壹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的租金總額,超過部分收取的租金納入監管;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利誘、欺騙、脅迫等手段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貸款。
北京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指出,資本驅動下的長租公寓亂象嚴重損害了租賃當事人的權益,征求意見稿也體現了嚴格管理的特點。
在網絡房源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互聯網信息發布平臺應當依法對申請進入平臺發布、展示、推廣租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的真實有效身份進行審核登記,並建立檔案。對提供材料不齊全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從業人員、未按規定申領信息卡或使用他人信息卡的人員、被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限制發布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住房租賃信息。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禁止群租,明確出租的房屋應當按照規劃的套房、房間出租,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單獨出租房屋的客廳、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用於居住。
征求意見稿明確,北京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租賃住房,穩定租賃關系,穩定租金水平;鼓勵利用存量非住宅用地按規定建設租賃住房,鼓勵辦公、商業、酒店、廠房、倉庫等低效閑置非住宅用房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鼓勵依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據悉,北京將逐步推行租賃住房和購買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務方面享有同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