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全球化”壹詞目前已被濫用,但作為英國全球經濟問題專家艾倫·盧格曼,我們不能否認,在國際經濟領域,以貿易自由化、生產全球化、資本流動國際化、金融活動全球化、市場經濟體制全球化、各國商法制度國際化為特征的經濟全球化步伐勢不可擋。金融、商業領域出現了復雜的跨國法律問題,“法律服務國際化”的呼聲也隨之而來。律師將不再等同於訴訟,中國律師在大市場、大收購、大重組的背景下,迎來更廣闊的國際法律服務市場。“入世”是中國政府順應經濟全球化浪潮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從中國政府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做出的開放法律服務市場的三點承諾,到中港澳CEPA區域經貿合作模式的發展,中國法律服務的國際化正在快速演進,伴隨而來的是國際同行的激烈競爭。面對競爭,中國律師迫切需要既了解國情,又了解WTO規則,視野開闊,能夠解決跨國法律事務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面對“律師服務國際化”的浪潮,中國律師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第二,中國律師應對法律服務國際化是必然的。1.利益驅動是律師服務國際化的內在動力。國際競爭歸根到底是利益的競爭,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越來越大。1970年全球服務貿易只有71億美元,1997年達到1320億美元,2005年達到4775億美元。作為服務貿易的壹種形式,法律服務在各國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因此,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中,各國紛紛要求在國外設立律師事務所或分支機構,不僅是為了保護本國的商業利益,也是為了尋求更廣闊的法律服務市場,爭奪更大的法律服務利潤。到2005年,獲準在中國境內執業的外國和香港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已達65,438+0,765,438+0,其中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65,438+0,29個,香港律師事務所內地代表機構42個。目前,隨著中國大量優秀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市,借殼上市公司重組兼並成為近年來的經濟特征,以上市公司為主體的經濟已經代表了未來幾年中國經濟結構的主體。但上市公司的經營壹直是不斷重組收購的現象,大市場為背景。這壹特征必然導致中國法律職業結構的調整。以上海律師為例。第壹批律師,如李國際,很有名,他們成名後就被聘用了。這種不分專業的知名律師模式,至今仍是國內中小城市律師采取的執業路線。第二批律師是專業服務模式,他們的名字和他們的專業是對等的,比如朱樹英的房地產商。這種律師執業模式多為大城市大中型律師事務所采用。目前,以企業收購、兼並、公司重組為特征的新壹代律師執業模式已經悄然啟動(這種業務在美國早已開始)。目前國內此類業務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為其服務的律師被稱為華爾街律師。2.潛在競爭是律師服務國際化的外部驅動力。中國政府逐步開放國內法律服務市場後,外國律師事務所紛紛在中國設立代表處。但由於法律服務的高度專業性和地域特殊性,並考慮到我國相關立法對外國律師在華活動範圍的限制,外國律師主要從事與國內法或國際法相關的金融和商事業務,如就其國內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提供咨詢意見。在現階段,外國律師仍然很難為他們的客戶提供關於中國法律的法律服務。然而,隨著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進壹步開放,外國律師面臨的上述“困難”正在逐步消除。未來,當壹些從事移民、收養、婚姻法律服務的外國民事事務所進入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特別是能夠出具中國法律的意見時,將與中國各級律師形成直接競爭。正是這種潛在的法律服務競爭,迫使中國律師抓住當前的機遇迅速成長,以迎接未來的國際競爭和挑戰。第三,應對法律服務國際化的策略。1.中國法律服務業在國際法律服務市場中的自我定位。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條和第34條,我們可以將律師服務國際化分為四種服務模式:壹是境外服務模式,主要以信函、電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進入國外提供服務;二是境外消費方式,即國外當地律師出國後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三是商業存在方式,即律師在國外設立相關機構,為國外當地客戶提供服務;第四,人員入境方式是指律師個人出國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中國律師對國際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拓,壹般包括“留在國內”和進軍海外市場兩大類。“留在門口”包括上述“境外提供”和“境外消費”兩種方式,因此不涉及外國律師的“市場準入”問題,各國壹般不會對其進行限制。所以更適合在提供國際法律服務方面還處於幼稚和輔助階段的中國律師。進入國外包括以上兩種方式:商業存在和人員進入。兩種方式都需要進入他國境內提供法律服務,這就涉及到“外國律師的市場準入”這個嚴格的問題。中國的金杜和和君在出國方面走在前列,但他們並沒有走在前面,因為根據他們的舉報,他們在美國矽谷和紐約州的分公司只是起到壹個“窗口”的作用,同時把這個“窗口”作為信息聯絡和人才培養的基地,通過這個“窗口”獲取聲譽利益。但是這些分支機構很難有大的作為,很難拓展海外市場,主要是因為:第壹,像美國這樣的法律服務市場已經很成熟,競爭也很激烈,尤其是金融和商業領域,各個層面的律師都已經在做了,而且做得很細;二是外國律師難以融入背景復雜的英美法律服務市場;第三,即使是已經取得美國律師資格的中國律師,在美國用完美的英語交流和書寫文件仍然很困難;第四,文化差異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隔閡,這種隔閡無處不在;第五,在國外設立律所的成本太高。因此,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國律師還不能完全實現法律服務的國際化。相反,對於中國市場的國際法律服務業務,中國律師在了解中國法律、把握政策、熟悉人際關系、綜合融入等方面比外國律師更有優勢。因此,目前應充分發揮“足不出戶”的優勢,逐步發展壯大後再進軍海外市場。2.中國政府需要給中國的律師“松綁”。根據中國在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對法律服務業所作的承諾,只有外資律師事務所才被允許向客戶提供有關國際公約和慣例以及其事務所註冊執業的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的法律的法律咨詢,它們不得在中國從事法律事務或雇用中國律師。國務院頒布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也重申了這壹界限。但實際上,上述規定並沒有真正阻止外國律師秘密從事中國法律事務,反而無形中給現在的中國律師戴上了“緊箍咒”。壹方面,壹些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在處理涉及中國的法律時,都是幕後操作,即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僅由中國律師事務所翻譯、核實、簽字,實質性工作由其內部外國律師自行處理,有時甚至更簡單,外國律師直接向客戶提供涉及中國法律的意見,只在最後加壹句話:“本所無資格解釋中國法律”。其實中國市政府是多慮了,真正決定律師行業發展的是市場。如前所述,目前外資律所在中國的代表處並沒有真正沖擊中國律師,因為目前所有的外資律所都是規模化的,主要提供金融和業務方面的非訴訟服務,其他很多領域和層面(如民事領域)都無法提供服務,但在他們能夠提供服務的領域,客觀上我們也很難涉足(但少數律所,如金杜、和君、文海、尚同、景甜功成、大成等,,有壹定的競爭力)。可以說,中外律師有各自的空間,可以填補彼此空缺的市場,主要關系是合作而不是競爭。另壹方面,中國律師不能被外國投資者聘為律師,因此不能接受外國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培訓機會,也不能迅速提高在高端非訴業務中提供法律服務的技能和經驗。當他們可以做同樣的業務時,卻被長期排斥在高端非訴業務之外,無法做好,沒有競爭力。1997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日本和韓國的金融重組,歐美的律師起了主導作用,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這個例子給我們帶來了深刻的教訓。我們應該引以為戒,及時給現在的中國律師松綁,允許外資律所聘請中國律師,讓中國律師通過參與外資律所的執業快速成長起來。3.律師事務所采取的內部優化措施。(1)充分發揮團隊合作精神。在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建設中,大多選擇“合夥人制”模式,這是壹種人性化的模式,強調壹種團隊合作。遺憾的是,國內大部分律所只是掛著“合夥制”的名號,實行“個體經營”。由此產生的後果是,對於專攻某壹領域的律師來說,與同行分享、交流自己的知識和經驗,不壹定能帶來個人收益。另壹方面,即使這個律師有極其豐富的經驗,但他的知識和技能是有限的,不足以為所有委托人面臨的所有問題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務。但由於他無法得到其他有專長的律師的配合,只好摸索應付。可見,面對國際環境下復雜的法律問題,律所內部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完善管理和運行機制,調動每壹位律師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律師的團隊精神。(2)發展規模和詳細分工。中國律師起步較晚,律師事務所規模相對較小。世界知名的外國律所數量可以達到3000到4000家,而中國最大的律所數量只有400到500家。在法律服務國際化的背景下,非訴業務是主流。因此,對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有很高的要求,以保證在處理各種復雜問題時有足夠的法律資源可以享用。事實上,在西方,從事非訴訟業務的通常是大型律所控制,而個別律所只能從事訴訟業務,比如英國。目前要擺脫規模小的困境,可以借鑒上世紀90年代初法國律師界面沖擊國外律所的經驗,即通過國內重組甚至跨國聯盟的方式實現規模化。但對於做好非訴訟國際法律業務的律所來說,規模只是前提條件。為了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充分發揮規模效應,規模也必須專業化,即根據法律服務市場的需要,對有專業特長的律師進行細分,成立專門的法律部門,進行集中管理和指導。以金杜律師事務所為例。律師根據自身業務實力分為:公司組(包括對外直接投資部、並購部、房地產部、電信部、媒體技術部和勞工部)、融資組(包括銀行部、證券部和保險部)、知識產權組(包括專利部、商標部、知識產權訴訟和法律事務部)和國際貿易和政府事務組(包括國際貿易部、反壟斷部和日本部)國內訴訟和仲裁部), 金杜律師事務所憑借準確的定位和分工,成為國內壹流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占有壹席之地。 (3)資深律師輔導。律所需要的是團隊合作。律師事務所整體實力的提升,得益於每個律師執業水平的不斷提高。所以對於壹個辦理國際非訴業務的新手來說,快速提升自己的辦案技能,對於律師團隊的整體配合是非常重要的。這些實踐技能的獲得不同於法學院的課堂知識,需要在熟悉業務的資深律師指導下,從實際辦案中壹點壹滴積累。通常的做法是讓年輕律師從前期的跟隨觀察發展到以律師助理的身份參與辦案學習,讓他們通過資深律師的榜樣和監督,學會查漏補缺,逐漸成為精通辦案技巧、深諳辦案傳統的實用型律師。目前我國已經將這種學徒制制度化,即實習壹年是取得律師執照的前提條件。但這壹制度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在今年實習或更長時間內,妥善實施律師事務所內部高級律師的師徒制,從而快速培養新的業務從業人員,全面提升律師事務所的整體服務質量。4.律師通過出國深造提高外語交流能力。從事國際法律服務對律師的綜合能力要求很高,其中掌握外語(尤其是英語)對於面向國際法律服務市場的律師非常重要。很多時候,中國的律師本可以就中國法律為跨國公司提供同樣甚至更好的法律服務,但跨國公司不信任妳,不給妳展示的機會。原因很簡單,因為語言的關系。中國的律師不能和外商(英國人、德國人、日本人等)直接交流。)的外文,這使得他們更願意花大價錢聘請能熟練運用外文提供服務的外國或香港律師事務所。因此,對於有誌於國際法律服務的中國律師來說,根據自己未來的業務定位,出國深造,過語言關,是提高自身競爭力,迎接未來國際化挑戰的有效途徑。以自費留學美國為例。只要拿到中國的法學學士學位,並通過托福考試,就可以申請1年的美國法學院LLM(法學碩士)。對於通過中國司法考試,但不是法學畢業生的中國律師,只需憑借本科文憑,通過托福和LSAT考試,就可以申請美國法學院為期三年的JD(法學博士)。同時,中國司法部還設立了“公費選派青年律師赴英國培訓學習項目”,即具有兩年以上專職律師執業經歷、年齡在35歲以下、通過雅思考試的中國律師,通過申請,可有機會公費赴英(其中英國10個月,香港2個月)學習壹年。5.國內法學教育機制的完善。法律服務國際化的競爭實質上是人才的競爭。高素質的國際化法律服務人才離不開教育的國際化。對比中西法學教育,我們還有很多值得學習和借鑒的地方:第壹,我國法學教育本科階段過於註重法律專業知識的灌輸,而忽略了知識結構(尤其是經貿知識)的全面構建,我們知道,法律服務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器,首要關註的是經濟關系。所以,壹個只懂法律不懂經貿知識的律師,終究不會在國際化的大潮中遊刃有余。相反,美國大學沒有法學專業。所以每壹個學JD的美國人都有豐富的本科專業背景知識,JD課程有很大的選擇空間(甚至可以跨學院拿學分),所以美國法學院培養的學生相對全面;第二,中國的法學教育註重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解釋。學生僵化,沒有創造力,而西方鼓勵創造性思維。美國法學院典型的蘇格拉底教學法培養出來的法律人才的優勢在於,律師即使不知道所有的法律條文,在調查相關法律後,仍然可以運用自己的分析能力為委托人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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