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申請撤訴是指在壹審判決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的訴訟。撤訴的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是相同的,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獨立請求權,其訴訟地位等同於原告,可以自行撤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案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
申請退出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但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進程。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回避,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回避。
(3)退出必須合法。申請回避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判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權申請撤訴的人;申請撤訴不得是實體上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處分權。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申請符合規定的,裁定準許起訴,終止案件審理。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是否允許撤訴,必須通過裁定告知當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另行進行訴訟。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撤訴。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五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撤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
(三)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四)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6)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調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調查,並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對已經撤回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起訴。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沒有指控的犯罪事實。這個犯罪事實所犯的罪可以是與原指控相同的罪,也可以是其他罪。新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七十三條上訴人撤回上訴,是否準許,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判前,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