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檢察機關如何行使司法監督權?

檢察機關如何行使司法監督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享有特殊的法律監督權。法律監督是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人民檢察院開展工作、拓展業務,必須牢牢把握法律監督的著力點,把加強法律監督作為落腳點。我國檢察機關的大量工作就是實施刑事法律監督。刑事法律監督最重要的是審判監督。

壹、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督權的意義

司法機關不僅是市場經濟沖突的裁判者,而且處於市場經濟沖突之中。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司法機關在刑事審判中為了追求社會影響,可能會忽略或簡化程序;受利益驅動或受金錢腐蝕,可能會犧牲程序來達到其非法目的,等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標準不壹致等現象,影響了國家法律的嚴肅性,褻瀆了法律的尊嚴。同時,法官是壹個政治性、專業性很強的職業。作為法官,不僅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的思想情操,還要有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嫻熟的駕馭法庭審判活動的能力。遺憾的是,由於歷史和國情等原因,法院法官特別是基層法院法官的平均素質還不能滿足時代的要求和需要。司法機關雖然有錯案追究制等內部監督機制,但僅有其內部監督機制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加強外部監督。

二、充分發揮審判監督權的途徑

(壹)把握當庭公訴環節,依法行使審判監督權。

庭審是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形式,法官的審判活動主要表現在法庭上。出庭公訴的公訴人既要有合作意識,服從審判長的法庭審判指揮,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又要大力追訴犯罪。同時,要嚴格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合議庭成員缺席、回避等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審判活動,要敢於提出糾正意見。不能只“強調合作”“怕傷感情”而無視法律和原則。但在提出整改意見時,要把握時機,采取適當的方法。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積極提議和協調設立更多的觀察法庭和大法庭,將審判置於人民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也有利於審判監督權的有效發揮。

(二)突出重點,依法抗訴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重新審判的壹種法律手段。抗訴後,人民法院必須審理刑事判決或裁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抗議是強制性的。公訴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後,應及時審查。特別是被害人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的案件,要耐心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認真審查被害人的理由,查明審判活動是否違法。

(三)直接立案偵查的方式

檢察機關發現法官在案件審理和其他司法活動中有違法行為,且其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果斷立案。通過這種監督方式,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數量不算太多,但由於體制、經費、手段等方面的制約,成功率也較低。但這種監督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壹致的。按照以權制約權的原則,這種監督對法官的震懾力很大,監督效果最好。

(四)檢察機關特別是公訴部門要樹立“大監督”理念,形成監督合力。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司法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機關的監督,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和監督國家機構的民主權利。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中遇到重大問題或事項時,可以向人大報告,充分利用人大的力量,取得人大的支持,幫助檢察機關消除壹定的阻力和幹擾。同時,要加強與偵查監督、監獄、反貪、法紀、應用控制等部門的內部密切聯系,形成內部監督網絡,資源信息共享,形成對審判監督的監督合力。檢察機關還要加強與黨政、紀檢監察部門包括人民法院紀檢部門的橫向聯系,發揮綜合作用。

三、當前刑事審判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審判監督的方式是對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相對容易操作,程序規範,有具體的操作規定。但是審判過程的監督很難操作,而且是審後監督,容易流於形式,沒有實際作用。

(2)對於公訴人不出庭的簡易程序案件和自訴案件,檢察機關對審判的監督是空白的,造成了真空。實踐中,基層檢察院起訴的刑事案件有相當壹部分是由法院通過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移送法院後,沒有辦法監督獨任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是否有違反法定程序、侵害或剝奪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行為。這類案件雖然事實比較清楚簡單,被告人也認罪,但實體違法的可能性不大。但程序上往往存在“打官司”的現象,損害程序正義的現象更為突出。

(3)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還受到更高層次司法解釋沖突的制約。實踐中,當這種沖突和矛盾反映到對案件的看法和處理上時,法院的司法解釋優於檢察機關的司法解釋就成了壹個尷尬的現實。那麽,檢察機關對法院判決、裁定的監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據的支撐,檢察官往往抱著“反正是司法解釋沖突的事情,只能這麽定了”的心理,放棄了對罪名的堅持。未能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影響了司法公正和檢察機關在群眾中的形象。

(4)實踐中,壹審法院在爭議案件、疑難案件、重大案件作出判決前,違反程序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情況比較普遍。壹旦作出無罪判決或者檢察機關的指控發生重大變化,在檢察機關抗訴後,已經傾向於請示下級法院甚至提前決定意見的上級法院二審,往往流於形式,哪怕是為了維護制度的權威。壹定程度上打擊了檢察機關監督判決、裁定的積極性和信心。

(聲明:本網站以傳遞信息為目的,不代表本網站觀點。)

  • 上一篇:農村違建的拆除程序是怎樣的?
  • 下一篇:求壹個搞笑的小笑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