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元前21世紀夏朝建立開始,中國的法律歷史傳承了四千多年,其整體發展脈絡和相互淵源、傳承關系極為清晰。
但四千多年來,朝代不斷更叠,政權反復更叠。因此,從宏觀上看,不同時期的法律制度的內容和特點也是不同的。
按照發展階段和風格的粗略標準,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部分:早期法律制度、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制度和現代法律制度。壹、中國早期法律制度(奴隸制法制時代)中國早期法律制度壹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時期的法律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
時間上包括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的歷史階段。中國早期法制的突出特點是以普通法為基本形式,法律不公開。
在中國早期的法律體系中,夏商代是奠基時期。自公元前21世紀夏柒建立夏朝以來,夏朝存在了約500年。
這壹時期,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和監獄制度都有壹定程度的發展。商取代夏後,延續了近500年。
商朝在繼承夏朝法律經驗的基礎上,在罪名、刑罰和司法制度、訴訟制度等方面都有很大進步。20世紀初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和訴訟制度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制的鼎盛時期是在西周。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歷史階段。
在西周政權的五個多世紀中,中國傳統的執政方式、治國方略和壹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經形成,作為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倫理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時開始。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制的頂峰。
西周時期“以德配天”、“以德慎刑”的法律指導思想,對老幼犯罪減輕或免除刑罰、區分故意與過失犯罪的法律原則,以及“輕刑濟天下”的刑事政策,都具有當時世界最高的法制水平,對後世中國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因此,西周的法律制度是中國法律史研究的重點之壹。
春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大動蕩、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點是“破”,即對西周建立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進行否定和挑戰。在法制方面,以反對“罪刑法定”和要求“法律公開化”為內容的公布成文法的運動正在蓬勃興起。
鄭的《祝星書》、鄧的《祝星》、金國的《祝星定》都是這場法律改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二、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制度(封建法制時代)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制度壹般是指從戰國時期到鴉片戰爭時期中國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剩余兩年的法律史。
自春秋時期起,中國就開始有成文法向全社會公布。從此,中國的法律從最初的不公開狀態轉變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從戰國到清末的兩千年間,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律規模、法律內容和司法制度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法律文化”和“傳統法律制度”就是在這壹時期形成、發展和成熟的。根據法律制度的發展及其在整個法律制度傳承中的作用,我們可以將這壹漫長的歷史時期劃分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1。戰國時期。
這是從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過渡的壹個重要階段。戰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大動蕩、大變革的後半期。
中國社會變革的許多重要成果和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來自這壹時期。與春秋時期相比,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點是“立”。
在法律體系方面,“立法”主要表現為在更大範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了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系。其中,戰國初年魏制定的《法典》是戰國時期法律改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此外,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儒家和法家這兩個最具影響力的學術流派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在這壹時期走向成熟,並在政治舞臺上產生了廣泛的影響。2.秦漢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完全確立的時期。時間包括從公元前221年到公元220年的歷史時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壹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壹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征的統壹專制王朝,確立了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政治格局和模式。在指導思想上,秦朝奉行法家的“法治”和“重刑”理論,並在實踐中貫徹得很徹底。秦朝的法律制度自然帶有明顯的法家色彩。
在中國歷史上,戰國和秦朝是法家思想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的理論在秦朝才得到充分的實踐。因此,從整個中國法律史的角度來看,秦代法律制度的特點是極其鮮明的。
自從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後,許多以前不為人知的秦代法律重新出現在世人面前。從這些珍貴的文物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觀念非常深刻,法制非常嚴密。
漢代(西漢、東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在秦朝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從總體上看,漢代法律制度呈現出階段性特征。
換句話說,漢代的法律制度在風格上可以分為前後兩個時期。前期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前,主要是“漢承秦制”,即在秦朝留下的法律框架內進行部分改革,形成了與秦朝根本不同的法律體系。後期是指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在指導思想上接受儒家學說,成就儒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