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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史上的西周

(1)死刑和肉刑:

(2)贖回:

(3)埋土制度:相當於後世的監獄制度。

④伽師制度類似於刑事拘留。(1)三寬恕法:

《李周·秋官絲辭》:“壹赦即幼弱,二赦即老婦,三赦即蠢。”

除故意殺人重罪外,年幼無知的未成年人、年老體弱者、精神障礙的癡呆者實施的違法犯罪,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2)三步法:

在李周秋官思詞中,有“壹錯為無知,二錯為疏忽,三錯為遺忘”

對於不能正確認定犯罪對象的意外傷害、不能正確預見行為後果的意外犯罪、沒有主觀故意的過失等三種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從寬減輕刑事責任。

“三分法”將犯罪的主觀動機與客觀危害結合起來,作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據,對不同情況下的犯罪行為區別對待,是中國古代刑罰適用制度的重大發展。

(3)疑罪從寬制度;

對於犯罪事實或者情節的認定,對於定罪量刑有疑問或者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實行從輕或者赦免制度。

④同罪不同罰制度

不同身份等級的人犯同樣的罪,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適用不同的處罰結果。

同罪不同刑的制度成為後世“八議”制度的起源。西周時期的契約主要有三種形式:

1,富別: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借款合同。

其形式是在債券本中央寫壹個大字“中”,然後壹分為二,雙方各持壹半內容和壹半“中”字;

2.質押:調整商品交易關系的買賣合同。

人口、牲畜等大宗交易稱為“大市場”的地方,用的是“長券”,即質量;

日常器皿或稀有之物等小額交易稱為“小市場”,“短券”,即代理商。

質押的形式是將兩份內容相同的合同寫在同壹張憑證上,然後壹分為二,持有合同的雙方各持壹份完整的合同內容。

“質量”和“代理”的區別在於:

(1)形態各異,“質”較長,“劑”較短;

(2)買賣的對象不同。“質”用於買賣牛、馬、奴隸等有生命的物品,“代理”用於買賣武器、戰車、異域物品等無生命的物品。

3.書契:廣義的書契是指壹般的文字或文件,狹義的書契是指契約。

狹義的圖書合同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是指壹般的合同文件,狹義是指不支付利息的信用合同文件。

壹般來說,賬面合同是指無利率的信用貸款合同。1,婚姻制度:

西周壹夫壹妻制的婚姻原則,並不排除在各級族長中普遍存在的壹夫多妻制。

2.家庭繼承制度:

七。西周時期的司法審判制度

1、司法機關的設立:

從上到下:

(1)紂王

②大市口

③小童子軍

④判斷

2、監獄訴訟形式的劃分:

監獄:指指控犯罪,要求當事人向政府提出申訴的刑事訴訟案件;

訴訟:指涉及財產糾紛的民事訴訟案件,要求當事人直接出庭提出訴訟請求。

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都要根據不同的性質收取相應的訴訟費用。不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的,政府不受理其起訴的案件。

3、司法審判的原則:

(1)建立“五聽”訊問法。

聽:說話不直,會被惹惱;

色聽:看它的顏色,如果不直,就會臉紅;

氣息聽:觀察它的氣息,如果不直,它會喘氣;

耳聽:看它聽,如果不正,就混亂了;

眼睛和耳朵:看眼睛,如果不直,會很別扭。

②註意運用各種證據。

(3)要求司法人員依法判案。

(4)禁止司法人員的“五錯”。

“五錯”是司法人員在入境犯罪中的五種枉法行為:當官、叛逆、內、品、來。

根據當時的規定,犯有這五種行為的司法人員與罪犯同等處罰。

⑤重視司法人員的選拔任用。

第四,監獄管理體制

西周的監獄俗稱“沃土”,用來關押勞動中的犯人。

有專門的秘書崗位,主要負責勞動處罰的執行和土地的管理。

司衡隸屬於大司口。

監獄設施及其監獄管理事務由司法機關統壹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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