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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中國法律制度史

唐宋至明清的法律制度

壹、唐律與中華法系

(壹)《唐律論》——統壹的禮法法典

1.唐律的修訂過程--從五德法到永惠法。唐高祖李淵(公元618-626)奏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為武德律,是唐代第壹部法典。《軍德法》***12有500條。唐太宗即位後,鑒於當時的武德律已不能完全適應需要,貞觀元年,孫昌戊己、方等人奉命在武德律的基礎上,參照《隋開帝法》進壹步修改,制定新法典,至貞觀十壹年(公元637年)稱為《貞觀法》。貞觀法還是12條500條。貞觀法的修改。如五刑、十惡、八議、類推的原則和制度,是通過增加勞役之流,縮小坐死範圍來確定的。貞觀法的修改基本上確定了唐隋時期的主要內容和體例,對後來的永惠法等法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永輝律書的頒布。《永惠法》又稱《唐律》,是唐高宗永惠時期完成的壹部極其重要的法典。高宗永輝二年(公元651年),孫昌戊己和李記修訂了《貞觀法》,例如《貞觀原法》名篇中的文字更是“情理”,他們鄭重聲明:“舊法情理有害,今改為情理有害,以掩蓋原貌。”最後玩的是新寫的法律12,這是永輝的法律。鑒於當時中央和地方對審判中的法律條文理解不壹,每年科舉中的明、法考試也沒有統壹的權威標準,唐高宗在永輝三年命令律師學習通才和壹些重要朝臣。

《永惠法》逐句解讀,繼承了漢晉以來,尤其是晉代張飛、杜預的已有成果。用了65,438+0年寫成了30卷的《律書》,並與《永徽律》合編。永徽四年十月高宗批準,疏議附法。分數12,30卷* * *,稱為《永輝律書》。元代以後,人們以“議日”壹詞開始,故又稱“唐律議”。由於全法權威統壹的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了便利,以至於《舊唐律》壹書說“當時破獄者,無不引而分析”。討論的作用很重要。在《中國法律發展史》壹書中,學者楊洪烈認為“永輝之法,只靠討論流傳至今”。

《雍呂慧書》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的立法和法律註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進行了準確的解釋和說明,而且盡可能地引用儒家經典作為法律的理論依據。《永惠法》的完成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雍呂慧書》作為中國法制的最高成就,充分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制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國法制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周邊幾個國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與此同時,前貞觀法條至今失序,於是《永輝法書》成為中國歷史上最完整、最早、影響最大的古代成文法典。它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2)十惡不赦

1從“十重罪”到“十惡”。所謂“十惡”,是隋唐法律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大罪狀,源於北齊法律的“十大罪狀”。隋的《法》在“十條重罪”的基礎上得與失,確定了十惡制。唐律繼承了這壹制度,將“十惡”列入名法。《唐律》中的名書《儀》說:“五刑中,十惡尤重,喪名喪教毀冠,文名特標以明。”

2《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

(1)謀反: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不道:指密謀破壞國家祠堂、皇帝陵墓、皇宮的行為;

(3)謀反:指背叛國家,投奔敵國;

(4)惡忤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及其他受人尊敬的親屬的行為。

(5)沒門:指非死罪中殺死三人並肢解人的行為。

(6)不敬:指盜竊皇帝的祭祀品或禦物,偽造或盜用皇帝的印章,誤調禦藥,誤違反禁食令,詆毀皇帝和無官之禮,損害皇帝的尊嚴。

(7)孝順: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其同意設立私人門戶,分割財產,供養祖父母、父母,悼念父母等不孝行為;

(8)前後矛盾:指謀殺或控告丈夫的行為超過立功;

(9)非正義:指殺害主管、受訓者、丈夫喪事的行為;

(10)內亂:指強奸有輕微成就或以上的親屬等亂倫行為。

《唐律》“十惡”制度中規定的罪名,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侵犯皇權特權罪,壹類是違反倫理規範罪。《唐律》將這些罪名集中在《名規法》之首,並在具體條文中給予最嚴厲的處罰。而且唐律規定,犯十惡者,不適用八項建議等條款,總是得到赦免,這就是“十惡不赦”之說的由來。這些特別規定充分體現了唐律的精髓,著眼於維護皇權、特權、傳統倫理原則和倫理關系。

(3)六殺、六贓並護辜

1,六殺。《唐律·賊寇篇》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故意,區分“六殺”,即所謂“名殺”、“理殺”、“鬥毆”、“過失殺人”、“玩殺”。唐律中的“殺人”是指有預謀的殺人;“所以殺”是指雖然事先沒有預謀,但在感覺緊急時有殺人的念頭;“打打殺殺”是指因為各種原因,殺的目標錯位;“過失殺人”是指“眼不見為凈,耳不煩”,即過失殺人;“殺人遊戲”指的是導致謀殺的“暴力遊戲”。基於以上不同,唐律規定了不同的刑罰。謀殺,壹般數謀殺等刑罰,但奴婢謀殺主,兒孫謀殺自己的親人是在死刑之下,體現了對傳統倫理原則的維護。故意殺人壹般會被處以死刑。過失殺人會減輕殺人罪的壹級刑。打架殺人也減輕了殺人罪的壹等刑。打打殺殺會減少打擊犯罪的二等刑。誤殺壹般稱為“贖罪論”,即讓銅贖罪。“六殺”說的出現反映了唐代傳統殺人理論的發展和完善。

2.六件贓物。六種贓物是指唐律規定的六種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罪。唐朝的法律要求官員清正廉明,嚴懲以權謀私或貪贓枉法的人。唐朝的法律對財產犯罪規定了比普通人更重的刑罰。六贓物具體包括以下費用:

壹種是“收錢枉法”,指官員收錢但不枉法的行為。《唐律·官制》規定,凡受財政不公的官員,壹律以15匹馬捉拿。

二是“收受錢財不枉法”,即官員收受財物不枉法。唐律官制中規定,即使不觸犯法律,30匹滿載贓物的馬也要處以死刑。

三是“被監”,即官員利用職權非法收受管轄範圍內的人或下屬的財物。《唐律》規定了驛站制度。官員出差無論到哪裏都不允許接受禮物,主動索要或強行索要財物的將從重處罰。如果獄警盜竊自己監獄的財物或者犯人的財物,將給予比偷竊二等以上的處分,偷了三十匹以上的將被扭斷。甚至規定不準向犯人借財物;不得私下對待下屬或利用職權經商謀利;否則,根據情況,他們將被處以笞刑或監禁。《唐律》還規定,官員要約束家屬接受犯人的財物,如果家屬犯罪,要按官員本人處罰。如果是內部人偷自己的東西,會受到比普通盜竊罪更重的處罰,偷30匹以上的會被扭斷。

四是“強盜”,指以暴力手段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唐律·賊盜》規定,對搶劫犯要從重處罰。盡管他們被剝奪了金錢,他們也應被處以2年監禁。兇器是富人壹尺三年,傷者十馬,殺人者斬首。

五是“盜竊”,是指以隱蔽手段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唐律·賊盜》也嚴格規定了壹般盜竊罪。沒錢的罰50,有錢的罰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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