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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改名規則?

變更居民身份變更姓名所需材料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須持以下證明材料1和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2.父母離婚改姓16以下的人,需要提供離婚證明手續,有父母雙方簽署的協議。3.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4、屬於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批準的變更證明,屬於學生的,應提交學校批準的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須由居(村)委會出具,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負責民警在證明上簽字,經派出所分管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表(16周歲以下人員變更姓名,不需要打印。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壹是要表示願意改名;第二,他們要有充分的理由;第三,要承諾自己承擔因改名引起的壹切民事和法律責任,而且壹生只能改壹次。16周歲後,本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審核。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將作為“曾用名”備查。也就是說,妳要向當地派出所寫壹份更名申請,蓋章後到當地公安局戶籍單位登記,當然還要帶上戶口本。大約在15或者提交文件後7個工作日可以正式更改。妳以前叫什麽名字,現在叫什麽名字都會寫在戶口本上。需要畢業證什麽的證明身份的時候,壹定要帶上戶口本。具體程序是:想改名的人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戶籍窗口,領取申請表,提供所需資料,經批準後即可改名。另外要提醒樓主,改名壹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他的銀行卡、社保、醫保、產權證等壹系列問題。如果處理不好,也會造成很多麻煩。此外,還補充了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明變更姓名的理由,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偽造。《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此,拒絕申請姓名變更,或者限制姓名中引用的文字,都是對公民姓名權的合法侵犯,公民可以通過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姓名權。“嚴格掌握”16周歲以上公民的姓名變更,只是公安機關的壹個內部規定,沒有可操作的具體標準,且涉嫌與《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相沖突,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公民盲目拒絕改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公安機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公民改名違反法律的,公安機關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公民在申請更名時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僅要考慮公眾的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壹致性。認為公民改名可能給戶籍管理和公民犯罪信息管理帶來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改名的私權利,這是錯誤的。公民姓名變更後,公安機關可以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如實記錄公民以前的姓名。公民可以用原來的名字存、存、繳、收各種保險費。訂立合同後,需要在新的名稱下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出具更名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不應該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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