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簽訂合同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賣方完全有義務在簽訂合同前披露信息:
1.銷售者應當通過網絡以圖片、文字等直觀方式向消費者作出客觀、真實的說明。如果賣家對商品做出不恰當的說明(如虛假產地、誇大功效等。)且消費者與之訂立合同,消費者可以主張銷售者欺詐,要求宣告合同無效。
2.賣方訂立電子合同的方式也必須通過互聯網向消費者作出明確的說明和解釋,同時應當在要約中告知消費者賣方的名稱和地址、履行的期限和地點、要約的有效期限、解除權等相關內容。銷售者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違背誠信的行為的,消費者也可以先主張合同責任,要求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在締約過程中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個人短信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提供某種服務的要約短信時,規定拒絕回復短信視為承諾是違法的。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可以通過行為作出的除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沈默或不作為本身並不意味著接受。所以網購時,除非消費者是專業人士,另有約定,否則消費者必須明確表示同意,否則不能認為消費者做出了承諾。
第三,通過規範合同解除規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世界各國立法都對合同的法定解除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壹般規定只有壹方根本違約才能引起合同的解除。
與普通購物不同,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只能根據網絡提供的信息來選擇和購買商品。消費者無法與賣家面對面協商,也可能因為沒有看到實物而被網絡廣告誤導。如果僅僅強調根本違約就可以解除合同,必然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因此,法律應當規定消費者的退貨期限或者反悔期限,允許消費者在通過網絡正式訂立合同後的壹定期限內解除合同,即使消費者已經接受了所購買的商品,從而充分保證交易雙方的信息對稱。
第四,通過標準格式條款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網購多采用格式條款。由於當事人經濟地位的不平衡,往往會出現壹些不公平的條款。對於這些條款,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或拒絕,消費者被剝奪了自由表達意願的權利。
由於網購雙方當事人沒有進行過面對面的協商,很難準確確定合同的內容,格式條款中也往往沒有規定解決糾紛的方法,因此法律應當對網購中格式條款的解釋做出必要的規定。我國《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
總之,法律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和平等原則,在廣泛的領域內建立穩定的網絡商務法律關系,使消費者在網購前能夠準確估計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從而更好地保護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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