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全稱是資本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成立於1974,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巴塞爾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制定了壹系列關於銀行監管的重要法規,如《1983銀行外資機構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議》)和《1988巴塞爾協議》。這些規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G-10監管部門壹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實施。經過壹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G-10監管當局也自願遵守了巴塞爾協議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從65438年到0997年,《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出臺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的又壹重大事件。《核心原則》由巴塞爾委員會和部分非十國集團國家共同起草,得到了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廣泛認可,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到目前為止,巴塞爾委員會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實際上已經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的最新版本提案,並開始了新壹輪的調查(第三次量化影響測量,QIS3),評估該提案對全球銀行最低資本要求可能產生的影響。從1975年9月第壹份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初稿,再到2006年新協議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理念也不斷深化。
簽名背景
《巴塞爾協議》的頒布,源於前聯邦德國赫斯特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這是兩家著名的國際銀行。它們的倒閉使監管者開始驚奇地全面審視國際業務廣泛的銀行監管。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將監管理論應用於銀行業領域,並逐漸獲得知識。他們認為,在影響最大的三種控制理論,即追逐理論、社會利益理論和新控制理論中,俘獲理論“把控制者和被控制者視為遊戲中的貓和老鼠,最終控制有利於被控制者,因此主張放棄控制。這種理論顯然忽略了公眾可以從監管中受益的事實;”管制的新經濟理論“把管制看作是與控制集團和被控制集團密切相關的政治過程,是被控制集團需求的商品,被控制集團滿足這種需求並從中獲益。由於難以確定商品供求雙方的數量函數,降低了這壹理論的實用價值;只有“公共利益理論”最具理論和實踐意義。這壹理論將管制視為消除或降低市場破產成本的手段,其根源在於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與前兩種理論明顯不同的是,這種理論不僅找到了調控的依據,而且明確了調控的意義和方向。
由於銀行的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有必要對銀行進行監管。盡管本頓、吉利根等人在20世紀80年代初證明了銀行業可能存在某種規模經濟,但大多數金融經濟學家都否認銀行的自然壟斷性質。從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的角度來看,銀行業務的特點決定了銀行業是壹個高風險行業。其外部負面效應不僅體現在債權債務鏈條的斷裂上,還會給工商企業和公眾帶來巨大損失。而且這些反過來導致銀行體系混亂,影響社會穩定;信息不對稱對銀行來說是壹把雙刃劍,它可以掩蓋銀行準備金不足、資產質量低下的尷尬,也可能因信譽喪失而破產。銀行困境的緩解取決於其償付能力,尤其是流動性。解決這壹問題的傳統方式是資產變現和市場幹預,但其弊端非常明顯。除了損失大量交易成本,還受到市場資金可獲得性的嚴格限制,產生巨大的市場風險。因此,各國央行壹方面充當最後貸款人,幫助面臨流動性危機的商業銀行,另壹方面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對受損的公眾進行補償。這種補救措施是基於銀行的外圍,沒有對銀行的運作過程提出根本要求,不僅未能有效遏制銀行破產,反而可能增加銀行破產的風險,因此受到經濟學家的批評。由於最後貸款人(最後貸款人通常以低於市場的利率放貸)的存在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壹方面,商業銀行有通過增加高風險投資來轉嫁保險成本、獲取高收益的欲望。另壹方面也有擴大債務依賴的沖動和便利,所以破產風險在累積。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以及由發達國家組成的巴塞爾委員會逐漸將對銀行的監管從外圍修復轉向內部控制,並對影響銀行風險的主要因素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第壹份巴塞爾協議出臺。
赫斯特銀行和富蘭克林銀行倒閉後的第二年,也就是1975年9月,第壹個巴塞爾協議出臺。這個協議極其簡單。核心內容是針對國際銀行業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兩點:1。任何銀行的境外機構都逃不過監管;2.母國和東道國應該分擔責任。1983年5月,修訂後的巴塞爾協議啟動。這個協議基本上是之前協議的具體化和細節化。比如明確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責任和權力,由哪壹方負責分行、子公司、合資銀行等的償付能力、流動性、外匯活動和頭寸等。,從而體現了“監管必須充分”的監管原則。因此,兩個巴塞爾協議沒有實質性區別:總體思路是“公平原則為主,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的綜合監管為主,東道國的個別監管為輔。“但兩者都只是對償付能力等監管內容提出了抽象的監管原則和責任分配,而未能提出具體可行的監管標準。每個國家對國際銀行業的監管都是獨立的、自成體系的,不能體現全面監管的原則。
實質性進展
巴塞爾協議的實質性進展體現在1988年7月通過的《國際銀行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統壹報告》(以下簡稱《巴塞爾報告》)。報告主要包括四個部分:1,資本的分類;2.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3、1992標準資本與資產比例及過渡期的實施安排;4.範圍由國家監管機構自由決定。前兩項體現了協議的核心思想。首先是資本的分類,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二級資本,各類資本根據其不同特點有明確的規定。其次是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報告根據資產類型、性質和負債科目的不同,將銀行資產負債表表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為0%、20%、50%、100%四個風險等級。風險權重劃分的目的是服務於衡量資本的標準。結合風險權重,報告中確定的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標準目標比例為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例不低於4%),具有現實意義。可見,巴塞爾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的分類。也正因為如此,很多人直接把巴塞爾報告稱為資本充足率報告。
監督思想的根本轉變
巴塞爾報告反映了報告編制者監管思維的根本變化。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外部轉向銀行內部。以前的協議主要著眼於如何為銀行的穩健經營創造良好的國內外環境,強調政府監管的作用和政府間的分工合作,對銀行本身,特別是對銀行的資本防範風險沒有提出任何切實可行的要求。但巴塞爾報告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資本標準和資產風險兩個方面對銀行提出了明確要求,使監管當局擺脫了壹無所獲或所得甚少的尷尬;其次,監管的重點從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的監管責權利分配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控。巴塞爾報告規定,銀行必須同時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的要求,並且兩者都必須按照明確給出的標準進行計量和補充。這不僅是對過去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表明報告真正抓住了事情的本質。在報告發布之前,各國雖然也規定了資本的規模要求,但並沒有明確規定資本的內涵和外延,使得銀行很容易通過會計處理增加賬面資本,實際上加大了資產負債的缺口,從而增加了銀行的經營風險;另外,由於資本管理還處於原始的靜態管理狀態,無法根據資產負債的性質和變化形成相應的調整機制,使得這種資本管理形同虛設,發揮的作用極其有限。這也從另壹個側面說明,之前協議的監管重點只能簡單地放在監管責任的分配上。第三,註重資本監管機制建設。資本監管的生命力在於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數量和規模的局限,建立了融資本和風險為壹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這說明報告的制定者真正意識到資本是防範風險、彌補風險損失的防線,所以必須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聯系起來。而資產的風險程度與資產的性質有關。報告用不同的風險權重區分不同風險的資產,使相同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金額,或者相同的資本金額可以擔保不同規模的資產。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著資產的風險權重而變化,體現了報告的動態監管思想。針對過去銀行通常通過金融創新拓展表外業務以規避資本監管的現象,報告認識到對表外資產進行監管的必要性,因此首次將表外資產納入監管範圍。由於當時表外業務的種類、規模和破壞力有限,報告只能簡單套用不同期限的表外資產的風險權重來確定其風險權重,並據此提出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第四,過渡期和各國當局自由的安排表明,報告真正認識到健全穩定的國際銀行體系的重要性,各國銀行的監管標準必須統壹。這壹安排充分考慮了銀行的國別差異,以防止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
3月5日晚開始讀《先生》,中信先生出版社整理編輯,2265438字,262頁。這本書為我們打開了壹幅歷史長卷。那些曾經的大師們,壹個個優雅地走了出來,帶著民國的局勢,從容,高傲,飽經風霜,就像天空中最亮的那顆星,是值得追逐的最亮的星。
何清,生卒年1868 ~ 1940,浙江紹興山陰縣人,曾任北京大學校長。1940年在香港去世。倡導學術自由、科學民主、“思想自由、兼容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