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中心鎮建成區、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按照本條例關於城市建成區的規定執行,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具體經費數額根據任務量核定。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市容環境衛生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推進市容環境衛生服務的市場化和社會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施。
在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的城市,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第八條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街景建設詳細規劃。
街景建設詳細規劃草案應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依法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第十條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清洗、粉刷和裝飾,保持整潔、完好和美觀。第十壹條在已制定街景詳細規劃的區域內進行建築、開啟門窗等改變立面的行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街景詳細規劃。第十二條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的陽臺、窗外、屋頂外,不得懸掛或者堆放有礙市容和危及安全的物品。
窗欄、空調、遮陽篷等的安裝。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立面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並保持安全、整潔、完好。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為改正,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搭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不得遮擋路標、路牌。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單位處以5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第十四條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汙損或者損壞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者清洗。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為維修、更換或者清理,所需費用由管理單位承擔。第十五條城市雕塑、街頭藝術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出現汙損或者毀壞的,設置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園等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路牌等公共設施上晾曬或懸掛衣物。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其中,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拒不改正的,可以代為整修或者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或者管理單位承擔,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