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法系始於秦朝(公元前221 ~公元前206),成熟於隋唐(公元581 ~公元618)。最初的國家和法律產生於夏朝,從商朝到西周逐漸完備。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大變革,各國頒布了成文法,中國法律制度在秦朝初具雛形。從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來看,秦代的法律體系非常完備,初步確立了中國古代各種法律的原則。
此後,經過西漢、東漢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八百多年的發展,到隋唐時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已經成熟,自成體系。代表法典是《唐律論》,這是中國法制完備的標誌。唐朝以後,宋元明清各朝代都以此為藍本,創建自己的法律制度。日本學的是隋唐法制,日本今天仍在使用的行省(相當於中國的部)、地方郡(相當於中國的省)、府縣、道路,都是學習隋唐法制的結果。
到清末,中華法系在修法過程中解體,中國現代法制的雛形確立。中國法制的特點是:第壹,法律受君主意誌支配。第二,倫理是法律的最高原則。第三,刑法發達,民法薄弱。第四,行政與司法的統壹。
中國古代法律的意義
中國古代把“法”字寫成“雲”,在《說文解字》中有專門解釋:“刑平如水,從水。哎(聲音),所以摸不直就走,走就走。”傳說中,的法官在審判時,把高這個獨角獸蹲在壹邊。他可以辯論是非曲直,解開謎團,如果有人有罪,他會用他的角碰他。後來寫成粘蟲,古代法官戴粘蟲冠,以示執法公正。現在北京故宮太和殿的屋檐上有壹些動物。
在夏商周的文獻中,“刑”就是法律,春秋時期的壹些成文法律也被稱為“刑書”、“竹刑”。到了戰國時期,“法”就有了法的意思,“法”也作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現,比如商鞅的“變律為法”,意思是表示要穩定。在古代,刑、法、法往往是通用的,但歷代的基本法典都以“法”命名,俗稱刑法。
八次討論
八項意見是封建社會官員貴族享有的壹種特權法律,是“刑不足以醫”的具體體現。
具體內容有:議親屬,即皇帝的親屬;議舊,即皇帝之舊;易賢,即德行出眾的人;討論能力,也就是壹個很有才華的人;論功行賞,即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的人;論貴,即有三個或三個以上頭銜的官員和壹個頭銜的人;刻意,就是對政務特別勤快的人;議之客,即前君主的後代被尊為國賓;
按照唐律,上述八種人犯死罪時,司法機關不能直接審判。他們要先向皇帝報告,說明所犯的罪行和要討論的種類,然後請大臣們討論處罰方案,再提交皇帝決定和批準。如果罪名在“流動”罪以下,就不用再討論了,按通常的處理減輕。但如果犯了十惡不赦的罪,享受八種意見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變了處決方式,有的還在流亡中。
禮與刑
周公使禮之後,禮在西周就具有了法的性質。禮儀從正面規定了人應該怎麽做,而刑則從負面規定了人違反禮儀後如何懲罰。禮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國家的法規制度,如宗法制度、分封制、國家活動等,二是人們的行為規範和各種禮儀,如婚姻、喪葬、加冕、祭祀等。刑指呂刑,西周中期穆王呂後所制,重在刑罰,強調執法慎重。
禮主要在貴族內部進行,所以壹般以文明的方式進行,讓人們自覺遵守,防止犯錯。如果妳違反了儀式,妳將受到懲罰。“禮不能次於庶人,刑不能優於大夫”是對二者關系的概括。因為庶人忙於工作,沒有時間和財力按照儀式的要求去做事情,但是他們受到儀式的約束,嚴重違反儀式的行為也會受到懲罰。另壹方面,犯有上述罪行的醫生壹般可以被免除或原諒,比如不使用殘忍的體罰,不被公開處決,但嚴重違反禮儀的也會被處罰甚至處決。
殺戮和屠殺
Kill和slaughter都有殺的意思,但兩者也有壹些區別。在古代,人們視屠殺為奇恥大辱,所以這裏的屠殺有屈辱、屈辱的意思。屠宰可分為兩種,即生宰和死宰。
殺人就是先把犯人展示給公眾看,然後殺了他。死亡屠殺就是先把人殺了,再展示給大眾看。如果他們沒有被殺死,他們會向公眾展示他們,有時他們會鞭打他們來發泄他們的憤怒。或者故意把屍骨丟得到處都是,這叫鞭屍揚灰,不僅是對逝者的侮辱,也是對其在世親人的侮辱。
屠宰是對將要被懲罰的人的壹種羞辱。所以近代以後,人們註重人的尊嚴和榮譽。處決犯人時,通常是秘密執行。
余刑
虞刑是夏朝法律的總稱,基本上是及以後的繼承者們根據後期氏族的習俗積累起來的習慣法,其具體內容已無法考證。有的史書記載“夏刑三千”,實際沒有這麽多。我們現在知道的有莫、莫、莫、公、(詳見《五刑肉刑》)。
具體內容包括昏、墨、賊三種。這三項指控都應該被斬首。其中,昏是指在自己做了壞事的情況下,盜用別人的好名聲。墨指人貪得無厭,貪官汙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