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所在地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協調和指導開發區的工作。第五條開發區的設立實行總量控制和動態管理。省規劃管理部門定期對開發區進行檢查和評估。管理機構不復存在或不能履行管理職能或項目、資金長期不落實的,無進展的開發區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省政府批準後予以撤銷。壹個縣級行政區劃內有兩個以上開發區的,應當合並。第六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設立開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對開發區實施統壹管理。第七條除根據《條例》第十五條可以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的部門和實行中央、省垂直領導的政府職能部門外,同級政府其他職能部門不再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
除實行垂直領導的政府職能部門外,依照前款規定設立的派出機構為開發區管委會的內設機構,實行開發區管委會和派出部門雙重領導。
其他不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的部門的職能,可以由同級人民政府委托給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第八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經濟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並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鼓勵開發區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建立適應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開發區發展的管理新模式。第十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建設規劃,並按照《四川省建設規劃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開發區管委會在編制開發區建設規劃時,應當編制地名規劃,並按照地名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命名和設置地名標誌。第十壹條開發區辦事程序應當簡單高效。開發區內企業的設立,由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或代為辦理。第十二條在開發區規劃範圍內,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出讓依法取得的開發區土地使用權。開發區管委會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稅後收益全部用於開發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第十三條開發區內的各項建設必須依法、合理、節約用地,嚴禁土地荒蕪和閑置。土地管理部門因開發區內土地閑置依法收取的土地閑置費,由開發區管委會專項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第十四條開發區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五條加強對開發區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項目建設各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標準,依法實行建設項目申報制度、招投標制度、施工許可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確保項目建設質量。第十六條開發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時調整開發區鼓勵發展和限制建設的項目。第十七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向統計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同時抄送開發區管委會。第十八條《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所稱開發區新增財政收入,以財政收入1996為基數。第十九條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超過10年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不足10年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0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二年地方所得稅減半。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用於增資或設立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再投資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退還再投資企業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