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鄧州知府向被派到大理寺掛職鍛煉的鄧州周知徐尊報告了此事。徐尊熟悉法律。他覺得阿雲的刑期太重了。首先,阿雲是在為母親守喪期間被叔叔許配給韋阿達的。在服喪期間,這樣的訂婚不算。許尊也覺得相關的人應該被抓起來判三年有期徒刑,所以阿雲不應該被判謀殺丈夫罪。阿雲對魏阿達的謀殺只屬於對路人的謀殺。法律規定,殺人判傷害罪絞刑,殺人判砍頭。此時阿雲應該被判絞刑,但阿雲坦白了壹切,沒有受到懲罰。許尊覺得這屬於投降,於是許尊判阿雲流放。
許尊向大理寺和審判庭報案後,兩府覺得鄧州縣令說得對,阿雲未能遵守婚約,謀殺丈夫,仍覺得阿雲應判死刑,但許尊不同意這種說法。此時,宋神宗將案件移交刑部復核,刑部也同意大理寺和審判法院的判決,因此宋神宗也同意刑部復核的結果,即阿雲仍須被判處死刑。然而,宋神宗是非常人性化的。他認為阿雲年輕,而此時宋朝實行仁政,於是宋神宗特許阿雲花錢避過死刑。這時,徐尊被皇帝請回來做大理寺的總管,徐尊走馬上任新官。徐尊不同意宋神宗的做法,還把矛頭對準了審判法庭和刑部,以及壹些不支持徐尊的大理寺官員。許尊覺得阿雲屬於投降,應該判流放,但許尊軟弱。
司馬光等人認為即使阿雲謀殺了自己的丈夫,這個理由也是不成立的,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因為魏阿達是真的受傷了,阿雲按照以謀殺換傷害的理論是逃不了絞刑的,但是王安石等人認為已經在七月頒布了聖旨,就是以謀殺換傷害,想自首的人就由謀殺減為謀殺,也就是說如果謀殺導致了他的受傷,那麽兇手就要自首判刑了。實際上,這是宋神宗為了支持徐尊對阿雲投降的判斷而增補的聖旨,但這壹聖旨並未得到承認。這個時候,這個案子就不是壹個普通的案子那麽簡單了,而是涉及到皇權、諫等三股勢力的博弈。
按理說皇權應該是至高無上的,但實際上皇權和相權是相互制約的,而諫則是監督皇權和相權。但如今,宋神宗的壹道聖旨卻沒有得到以司馬光為首的士大夫等的承認,這說明宋神宗的皇權受到了制約。司馬光認為法不可改,殺人傷人判絞刑,因為不存在自首這種情況。而王安石學派認為,既然皇帝已經下令改變自首的範圍,就必須按照皇帝的詔書去做。這時司馬光學派提出,如果殺人可以用傷害來自首,那麽殺人也可以自首。
王安石還是覺得有道理,於是宋神宗在第二年二月就下了壹道聖旨,就是讓他在殺人死了之後投降。至於怎麽判,殺人者受傷後自首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殺人者死亡後還允許他自首,那豈不是對行為人犯罪的縱容?於是幾天後,宋神宗發布了第三道聖旨,意思是收回最後壹道聖旨。皇帝的詔書可以收回嗎?宋神宗的第三封信就這樣被拒絕了。宋神宗見事情鬧大了,就把案子交給中書省和樞密院審查。就這樣,兩國政府就此案討論了半年,宋神宗終於坐不住了。最後出了第四封,效果是承認了第三封,間接承認了第壹封,也就是謀殺換傷害,提問換自首,減刑。
為什麽宋神宗最終決定單幹?這是因為宋神宗看到北宋的貧弱試圖通過改革做大,而司馬光等人在阿雲案中看似維護了法律,卻不支持宋神宗和王安石的改革,於是宋神宗為了威望決定了阿雲案。十七年後,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登基,司馬光站在了權力的巔峰。司馬光宣布強盜要自首,於是他否定了宋神宗的法律,下令重審鄧州阿雲案。結果如何我們不得而知,史料中也沒有記載,但以司馬光的心性,他不敢去想阿雲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