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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施工安全相關的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單位授予等級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已頒發的等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承包單位將招標承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對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頒發質量合格證或者驗收合格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該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事項予以批準或者受理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未依法取締、處理的;

(三)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拒不撤銷原批準或者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檢查驗收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並在安全生產事項檢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退還所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緩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由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活動,且未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5.《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規定,建設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築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築活動,且未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違反本規定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於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壹)項行為的,建設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罰。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壹,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不符合國家建築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築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

(二)依法應當驗收的消防設計和建設工程故意拖延不驗收的;

(三)未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火災隱患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或者建築消防設施的施工單位;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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